【案例简介】
张某(女)与王某诉讼离婚,双方对婚后财产部分无异议。争议的焦点是张某要求分割王某婚前进入股市购买的股票婚后盈利的15万元,而王某要求分割张某婚前购买的另一处用于出租的房屋升值的18万元的收益部分。在法庭上,王某主张,自己婚前就开始炒股,当时炒股的本钱13万元都是靠自己辛辛苦苦打工挣的钱,用自己平时省吃俭用储蓄的钱购买的,钱的来源与张某没有任何关系。同时自己购买的股票是五年的长线投资,婚后尽管股票方面增值了15万元,但并没有用婚后共同财产在股票上增加投资一分钱,张某也不懂股票,一直是由王某自己独立买卖,所以,这笔财产完全属于自己个人财产,与张没有任何关系,不同意分割。
而张某认为虽然股票的本金是王某投入的,但是婚后一直都由自己伺候王某的饮食起居,而这些花费都是共同财产,王某吃一家饭做两家事没有道理。股票升值了,离婚时应当分割。而对于张某自己的房产,张某认为当初是自己在结婚的两年前,由自己的父母用23万元现金为自己购买的房产,婚后并为居住在此房内,属于自己婚前个人财产,房屋的增值是由于政府大规模开发,周边环境改善后市场价格增值的收益,与王某没有任何关系。
【案例分析】
财产收益可以区分为孳息、自然增值以及经营收益。孳息指的是从原物中所出的收益,通常分为天然孳息与法定孳息两种。依照物的自然性质而产生的收益物称之为天然孳息,比如:植物结出的果实、动物的产物如鸡蛋、羊毛;依照法律关系产生的收益为法定孳息,比如:存款利息、有价证券收益、股权分红、未经共同经营管理的房屋租金等收入。
自然增值,是指该增值发生的原因是因通货膨胀或市场行情的变化而致,与夫妻一方或双方是否为该财产投入物资、劳动、努力、投资、管理无关。比如,夫妻一方个人婚前所有的房屋、股东、字画、珠宝、黄金等随着市场价格的上涨而产生的增值。若夫妻一方的婚前个人所有的房屋因另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对该房屋的修缮、装修而产生的增值部分则不属于自然增值。
本案中根据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第5条的规定,王某婚前购买的长期股票在婚后的收益15万元,和张某婚前所有的房产在婚后增值的18万元都是原个人财产的自然增值收益,其增值本身只是个人财产的形态变化,性质上仍属于个人所有财产,所以,这两部分收益都应当归原所有权人所有。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5条 夫妻一方个人财产在婚后产生的收益,除孳息和自然增值外,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