钱敬业与连雅于2001年登记结婚。婚后未生育子女。2002年,钱敬业在一次全国性的体育竞赛中获得优异名次,奖金2万元。2003年5月,两人因感情不和协议离婚。在分割财产时双方发生争议。连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连雅提出,钱敬业之所以能在比赛中获奖,与自己对他的支持和照顾是分不开的。所获奖金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应当依法予以分割。
钱敬业提出,自己参加比赛所获奖金,系个人荣誉,有着特定人身性质,不具有共同财产的属性,不应作为共同财产分割。
律师点评
认定夫妻一方在体育竞赛中获得的奖金是属夫妻共同财产,还是属方个人财产,不在于是否是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取得,也不在于奖金的财产属性,而在于奖金的荣誉属性。奖金代表社会对取得优异成绩的运动员个人的一种评价,对获奖运动员来说,即为一种荣誉,在法律上即表现为其享有的荣誉权。而荣誉权是属人身权的范围,是与特定的人身分不开的。在民法上,人身权只能由特定的人独立享有,不能与他人分享;人身权也不能转让。正是人身权的这种属性,决定了运动员所获奖金的个人所有的属性,它是不能与他人分享的。当然,奖金本身又具有物质性,具有一定的经济价值,但它在用于奖励上时,其经济价值仅是不同奖励等级的象征,其财产价值属性已经弱化为零。所以,不能因奖金的物质性及其经济价值,即将它等同于一般财产。运动员获得优异成绩,当然和他人,包括家庭成员、教练员等一切为其作出过某种贡献的人的支持、帮助分不开,但这种支持、帮助并不能产生法律上的权利要求。在本案中,钱敬业参加竞赛,获得2万元奖金,而且这些奖金的获得,是在其与连雅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但不能以此认定奖金属夫妻共同财产,并要求按夫妻共同财产予以分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