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一方在离婚诉讼中申请对股东仅有夫妻两人的有限责任公司的财务账册等资料采取证据保全措施,经审查符合《民事诉讼法》第七十四条规定的,人民法院可以准许,但应尽量避免影响该公司的正常经营。
说明:本条是对离婚案件中的夫妻公司的诉讼保全和证据保全如何处理的裁判指引。根据《公司法》第4条的规定,股东投资形成的法人财产权由公司享有,股东享有的是按投入的资本额确定的资产收益权。因此,虽然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仅有夫妻俩人,公司也实际由夫妻在管理经营,但公司的财产仍不宜直接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该公司的财产仍属案外人的财产,故不宜采取财产保全措施。但在审判实践中通常夫妻一方控制公司的财产,如果不进行证据保全,则可能无法准确确定股权价值,影响案件的公正审理,此时法院在不影响公司经营活动的前提下可酌情采取证据保全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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