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对年轻男女相识四天就在父母催促下领了结婚证,随后一同外出打工,在外地办理居住证时,男方被告知女方户籍登记上显示患有精神病,不能结婚。丈夫吃惊之余,将妻子送回其父母家,并起诉要求解除婚姻和返还财物。近日,江西省进贤县人民法院对一起婚姻无效纠纷案作出一审判决,驳回原告朱某要求宣告其与被告陈某婚姻无效的诉讼请求。
法院审理查明,被告陈某2009年在某中学读书。2013年5月因患精神分裂症在江西省某医院住院治疗,同年6月30日出院。之后在其父亲的餐饮店、他人厂子里做事。2017年7月24日,原告朱某、被告陈某经人介绍相识,相识仅四天,双方办理了结婚登记。同年8月2日,原告携被告一同外出打工。在外地某派出所办理居住证时,办证人员告知原告:被告在户籍登记上显示患有精神病,不能结婚。为此,原告认为被告及其家人故意隐瞒病史,欺骗原告与其结婚,并收取原告彩礼及首饰。之后,原告将被告送回其父母家,并要求解除双方的婚姻、返还彩礼。
法院经审理认为,宣告婚姻无效的前提条件是婚姻当事人存在违背法律禁止性规定而结婚的事实真实存在。结合本案,需具备婚前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婚后尚未治愈的事实,才能宣布无效。原告在举证期间内,未能提供医学方面的证明或相关鉴定意见,证明被告曾患有的精神分裂症且经治疗好转出院的情形确属不应当结婚的疾病,故对原告要求解除婚姻无效的诉请,不予支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实施办法》第十四条将“发病期内的有关精神病”列为“暂缓结婚者”,卫生部《异常情况的分类指导标准(试行)》亦将“精神分裂者”及“其他发病期内的精神病”列为“暂缓结婚者”,而非“不准结婚者”。且被告陈某经住院治疗好转出院后,从事过事务性工作,外在表现无异于普通人,与原告婚后的微信聊天亦未出现反常,故被告陈某不属于婚姻法第十条第(三)项规定的情形。根据相关法律规定,遂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