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当前位置: 首页 >> 上海离婚法律咨询 >> 文章正文
婚姻律师:夫妻一方擅自将共同财产赠与婚外情对象的行为无效
阅读选项: 自动滚屏[左键停止]
作者:上海专业婚姻家庭律师 13917227080  来源:上海专业婚姻家庭律师咨询网  阅读:

夫妻一方擅自将共同财产赠与婚外情对象的行为无效

 

-------李某与杨某不当得利纠纷案

 

(一)基本案情

 

原告李某与丈夫宋某某于1998410日登记结婚,婚后共同创办公司并经营。20115月,宋某通过朋友介绍与被告杨某发展为情人关系,原告李某一直蒙在鼓里。2011118日,宋某为履行对杨某的承诺,通过招商银行将66万转账到杨某账号上,原告李某发现后,多次找杨某索要未果,故向法院起诉。原告李某起诉认为,其丈夫宋某背着自己私自将66万元钱支付给与其有不正当关系的被告杨某,不仅违反了相关法律规定,也违背了公序良俗和社会道德,被告杨某应返还其取得财产并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诉讼中,被告杨某经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

 

(二)裁判结果

 

湖南省南县人民法院审理认为:夫或妻非因日常生活需要对夫妻共同财产作出的重要处理决定,夫妻双方应当平等协商,取得一致意见。宋某背着妻子将66万元的现金支付给情人,违背了公序良俗和社会道德,违反了《婚姻法》的规定,其行为应认定为无效,被告杨某所得66万元款项没有合法依据,取得了不当利益,造成了原告的损失,属不当得利,依法应予返还。为此,法院依法判决由被告杨某将66万元现金返还给原告李某。

 

(三)典型意义

 

本案是因婚外情导致的不当得利纠纷,因现实生活中有类似情况的出现,故本案的处理引起了广泛的关注。法律明确规定,夫或妻在处理夫妻共同财产上的权利是平等的。因日常生活需要而处理夫妻共同财产的,任何一方均有权决定。夫或妻非因日常生活需要对夫妻共同财产做重要处理决定,夫妻双方应当平等协商,取得一致意见。他人有理由相信其为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另一方不得以不同意或不知道为由对抗善意第三人。本案例中,杨某接受宋某赠与的财产并没有付出相应的对价,因此不属于有偿取得,不能适用善意取得制度。另一方面因该66万元数额巨大,且并非日常生活需要,宋某无权单独处理,其无偿赠与杨某的行为损害了李某的合法权益,有违公平原则。并且原告丈夫与情人的关系与我国提倡的社会主义道德是相违背的,违反了公序良俗,是不受法律保护的。因此,宋某的赠与行为应认定为无效,李某作为财产所有人和利害关系人有权要求杨某全部返还。

 

上海婚姻家庭律师网  首席律师  杜黄海律师

 

联系电话:13917227080

 

网址:http://www.hunyinfa021.com/   

 

QQ:157546481

 

微信账号:13917227080

 

】【关闭窗口
 :: 站内搜索 ::
 
 :: 点击排行 ::
·上海市浦东新区南汇民政..
·上海市浦东新区民政局婚..
·上海市杨浦区民政局婚姻..
·上海市徐汇区民政局婚姻..
·上海市黄浦区民政局婚姻..
·上海市普陀区民政局婚姻..
·上海市宝山区民政局婚姻..
·上海市虹口区民政局婚姻..
·上海市闸北区民政局婚姻..
·离婚手续
设为主页  |  收藏本站 | 友情链接 | 管理登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