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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外离婚财产分割判决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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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上海专业婚姻家庭涉外律师 13917227080  来源:上海专业婚姻家庭律师咨询网  阅读:

  近年来,异国婚恋关系逐渐增加,但文化、风俗、生活习惯等方面的差异常常为异国婚姻制造困难。因此缔结异国婚姻关系时,双方都需谨慎,对各种可能发生的情况应考虑清楚再作决定。

 

  案例分析:

 

  领结婚证只用了一天,独守空房却长达7年,如今想离婚障碍重重,这是市民龚女士()的遭遇。日前,龚女士的涉外离婚案一审以撤诉终了,原因是离婚法律文书无法送达对方。

 

  7年前,临沂市的龚女士认识了美国小伙戴维斯(),两人相爱,很快走进了婚姻的殿堂。婚后,戴维斯回国,龚女士留守。谁知,戴维斯一走就是7年,杳无音信。龚女士拿起法律武器维护自身权益,一纸诉状诉至临沂市中级人民法院,要求离婚。法院审理案件时才发现,法律文书无法送达戴维斯手中。

 

  主审法官:中国人劝和不劝离,一直以来在处理离婚案件时,一审很少判离,这样好给双方一个缓和的机会。如果半年后,双方确已感情破裂无法愈合,则判其离婚。而这起涉外离婚同样适用这样一个规则,更何况法律文书无法送达对方,所以才会有一审撤诉。如果半年后龚女士再次提起诉讼,则可以判离,届时法律文书可通过外交途径送达。

 

  涉外离婚怎么离?根据我国法律规定,双方当事人的婚姻缔结地为中国,该离婚诉讼适用我国相关法律。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如何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若干具体意见》规定:“婚前缺乏了解,草率结婚,婚后未建立起夫妻感情,难以共同生活的,可依法判决离婚。”《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32条规定:“因感情不和分居满2年的,经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这起案件中,如果龚女士能举证夫妻双方确已分居7年,法院可判其离婚。

 

  《关于向国外送达民事或商事司法文书和司法外文书公约》有关程序的通知第四条规定,我国法院若请求公约成员国向该国公民或第三国公民或无国籍人送达民事或商事司法文书,有关中级人民法院或专门人民法院应将请求书和所送司法文书送有关高级人民法院转最高人民法院,由最高人民法院送司法部转送给该国指定的中央机关;必要时,也可由最高人民法院送我国驻该国使馆转送给该国指定的中央机关。从这个通知来看,法律文书的送达还是一个漫长的过程,龚女士离婚还需耐心等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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