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对于被执行人及其扶养家属生活所必需的居住房屋,可以查封,不得拍卖、变卖或抵债。据此,大家都认为唯一一套住房不得执行,甚至有部分人以此为“尚方宝剑”恶意赖债,企图逃避法律责任,且这种现象有蔓延之势。
法院到底能不能对仅有的这套房产强制执行呢?以往,执行法官一旦遇到这种情况,就会陷入“两难境地”。如果将涉案房产强行拍卖,那么,“老赖”势必露宿街头,不利于社会稳定和谐;而一味地强调“一套住房”不得执行,无疑对申请人而言不公平,很多申请人自己节衣缩食,甚至生活都难以为继,而被执行人负着债却住着豪宅甚至别墅。只因“一套住房”不能执行使判决形同虚设,这会给权益人心理带来严重失衡,长此以往等于变相鼓励“欠债有理”,不利于社会诚信体系的发展。现在这个问题解决的焦点都集中在《民事诉讼费》的修改上,希望政府能从立法上明确规定相应的条款来制约这种行为。同时,很多地方法院也在积极努力解决这个问题。例如,上海的闵行区法院自2009年开始酝酿利用周转房,来盘活“一套房”的执行难困局,2010年更是通过为被执行人提供周转房,查封“一套房”,对“老赖”起到了极大的震慑作用,妥善解决了久悬未决的“一套房”执行案,开辟了一条攻克“一套房”执行难的新途径。我们建议,其他基层法院的同类案件可以借鉴这种做法来处理“一套房”难点案件。虽然具体的执行细则仍须进一步完善,但是这种尝试无疑为破解困局提供了一个思路和一把开锁的钥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