很多当事人都会有此疑问,一个城市有那么多家法院,到底应该去哪家法院起诉对方,才不会遭到拒绝,节省立案的时间。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22条第1款规定,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由此可见,对于一般的离婚案件,也是采取“原告就被告”原则,即原告到被告所在地的人民法院起诉。如果被告户口所在地与实际经常居住地不一致,就以经常居住地的法院为管辖法院。经常居住地是指到起诉止,公民的经常居住地是指公民离开住所地至起诉时已连续居住一年以上的地方。
举个例子来说,某男与某女2001年在上海市长宁区人民法院结婚。某男为上海长宁区口户,某女为普陀区户口。双方婚后在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购房,但户口没有迁入,但截止起诉时,已在上海浦东新区的房子里面,连续居住了二年。如果某男欲起诉某女离婚,应到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立案。
如果被告在国外,或被告正在服刑,原告只需在自己的住所地人民法院起诉即可。
另外,各地法院在级别管辖上也有一定的要求。比如上海法院,一般的离婚案件由基层即各区县人民法院管辖,但如果争议标的额较大,比如争议财产在人民币500万元~1亿之间的,一般就会要求由中级人民法院作为一审法院。
当然,绝大多数离婚案件,一审都是在各地的基层人民法院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