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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诉讼时,对方下落不明时如何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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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上海专业婚姻家庭律师 13917227080  来源:上海专业婚姻家庭律师咨询网  阅读:

由于一方下落不明,导致另一方离婚存在障碍的现象日益增多。针对一方下落不明的情况,有的法院以对方当事人地址不明确,不符合《民事诉讼法》第108条立案条件为由不予受理;有的法院是让当事人先行宣告另一方失踪或死亡,特别法律程序走完后,再行受理判决。法院这样处理,不仅给当事人造成了巨大的经济成本,而且也带来了漫长的时间损失。如果一方当事人下落不明,另一方要用几年的时间,才能达到解除人身关系束缚的目的,将不利于时代的发展和社会的和谐。现今,越来越多的法院选择采取公告送达的方式来解决这个难题。

 

2004109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328次会议通过了释〔200417号的司法批复,这个批复对于人民法院依据民事案件的原告起诉时提供的被告住址无法送达应如何处理问题进行了回复,该批复中规定:“法院依据原告起诉时所提供的被告住址无法直接送达或者留置送达,应当要求原告补充材料。原告因客观原因不能补充或者依据原告补充的材料仍不能确定被告住址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向被告公告送达诉讼文书。人民法院不得仅以原告不能提供真实、准确的被告住址为由裁定驳回起诉或者裁定终结诉讼。”此外,该批复还规定:“因有关部门不准许当事人自行查询其他当事人的住址信息,原告向人民法院申请查询的,人民法院应当依原告的申请予以查询。”

 

因此,一般法院的具体做法为:

 

第一步:一方当事人向法院起诉离婚要求立案。

 

第二步:法院按一方当事人提交的邮寄地址送达法律文书,若被退回或是无人签收,初步证实对方下落不明。

 

第三步:由起诉方当事人或法院向有关部门收集另一方当事人下落不明、杳无音信的补强证据,进一步认定对方法律文书地址无法直接送达。

 

第四步:法院开具公告送达的单据,由原告交纳一定数额的送达费后,在法院的公告栏和相关媒体上刊登公告,进行公告送达。在公告中告之当事人的权利义务以及不及时参与诉讼的法律后果。公告期国内案件60日,涉外案件6个月。

 

第五步:公告期满,视为送达,进行缺席开庭和判决。:

 

当然,这种案件处理方式也有弊端。实践中曾出现一方恶意声称另一方下落不明的情况,该方再设计收集相关证据,使另一方当事人在不知情的情况下,稀里糊涂地被解除了婚姻关系,甚至财产权利也受到了恶意的侵害。因此,法院对于这种送达的方式适用也是十分谨慎的。例如,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就会先收取原告的立案材料,在核对被告的送达地址正确后,才正式立案受理,就是为了避免出现不必要的诉讼麻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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