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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欺诈订立的离婚协议可以撤销吗 上海离婚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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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上海离婚律师 13917227080  来源:上海离婚律师  阅读:

案情回顾:离婚分割财产时受骗

 

1981年,陈某与何某登记结婚。婚后,双方收养了一女陈小芬。199112月,何某生下了一个儿子陈国新。199910月,陈某与何某因性格不和,在婚姻管理登记所的调解下签订了《离婚协议书》并办理了离婚手续,协议中约定,双方共有的一套农村房屋及屋内家具归女方和两个孩子所有。

 

2001年,陈某得知陈国新并非自己亲生子后,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何某赔偿精神损失费及抚养费,但未对离婚时的财产分割协议提出异议。最终法院认定陈国新系何某婚外生育,判决何某赔偿陈某11万余元。

 

2013年年初,陈某再次向法院起诉,认为何某故意隐瞒陈国新非自己亲生子的重要事实,致使其在离婚时作出错误的财产处分,请求法院确认离婚协议中的财产分割部分无效。

 

一审法院依法向陈某行使了释明权,告知其可以将确认协议无效的诉讼请求,变更为请求撤销或变更协议,但陈某坚持不变更。

 

法院判决:离婚协议属可撤销或可变更合同

 

法院认为,依照我国合同法相关规定,当事人一方以欺诈的手段订立损害国家利益的合同才属无效,本案中,何某以欺诈手段与陈某订立的《离婚协议书》中关于“财产分割”的约定,损害的是陈某个人利益,而非国家利益,因此不属于无效合同,应属可撤销或可变更合同。法院依法向陈某释明后,其表示不变更诉求,故陈某的诉求与法律规定不符,遂判决驳回陈某的诉讼请求。

 

律师说法:因欺诈订立的离婚协议怎么处理

 

根据我国《合同法》第五十二条之规定,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才能认定为无效合同,本案中,男方确实存在被欺诈之情形,但双方当事人订立的合同并未损害国家利益,因此,双方合同不属于无效合同。此外,按照《合同法》第五十四条之规定,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的合同,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

 

本案中,经法院释明,陈某仍坚持请求确认合同无效的请求,诉求不准确,因此法院作出驳回其诉讼请求的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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