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介绍】
雷鸣(男化名)和杨硕(女化名)夫妻婚后拥有房屋两套。一套总价23万元的房屋,产权人登记为雷鸣,用于家庭日常居住,另一套6万元购买的福利房,产权人为杨硕,用于出租。因为感情基础薄弱,婚后感情不和,丈夫雷鸣多次提出离婚。2005年8月,丈夫雷鸣再次提出离婚诉讼,妻子杨硕坚持不同意。在法院审理过程中,得知杨硕已经在2005年9月将自己名下的房屋(目前市值42万元)计算了折旧后以4万元价格出卖给了杨硕的弟弟。
【法院判决】
法院审理后认为,杨硕在离婚诉讼审理期间,与其弟签订房屋买卖契约,且所售房屋价款与市场价相差悬殊,以明显低于现行市场价的价格出售给自己的弟弟,可以推定杨硕转移财产行为成立。房屋并未实际交付,该买卖行为是无效的,判决撤销张某与其弟签订的买卖契约。房屋仍旧是两人的共同财产,按照房屋的市价,判定两套房屋双方各分一套,福利房归杨硕所有,因杨硕有故意转移财产的行为,根据法院规定,应予以少分,判决向雷鸣支付房屋差价款15万元。
【律师评析】
夫妻共同生活期间所得财产,如果双方没有约定,除法律规定的某些财产属个人财产外,婚后所得的财产都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离婚时应当予以分割。有的当事人为了把财产据为己有,想办法把共同财产在离婚前或离婚期间转移,以达到让对方少分甚至不分的目的。更有甚者还要把对方的财产也转移隐藏。这样做会给另一方造成很大的伤害。如本案中,妻子杨硕坚持不同意离婚,但是在法院审理过程中,杨硕于2005年9月,在对方提起离婚的一个月内,将自己名下的房屋仅以4万元出售给自己的弟弟,比正常的市场价格低了38万元,显然是转移财产的行为,主观上明显是不想让丈夫分割该房屋。
针对这种情况,我国《婚姻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离婚时,一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的,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债务的一方,可以少分或不分。离婚后,另一方发现有上述行为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我国法律规定,夫妻对共同财产享有平等的处理权,因日常生活需要而处理夫妻共同财产的,任何一方有权决定;非因日常生活需要对夫妻共同财产做出的重要处理决定,应征得另一方的同意,但他人有理由相信为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另一方不得以不同意或不知道为由对抗第叁人。因此,夫妻任何一方都可按规定处理财产。一旦发生夫妻关系将要破裂的情况,为防止一方单方面处置财产,当事人最好采取措施,注意保全自己的财产权益。如果一方擅自处理贵重的夫妻共同财产,另一方要及时制止或申请撤销。
离婚时,一方故意转移、隐藏、毁损、变卖夫妻共同财产的,司法实践中,法院会采取以下措施或途径对过错方施以惩罚或处罚。
一、在财产还可以追回的情况下,首先应当责令其追回被隐藏、转移、变卖、毁损的财产,以减少损失。本案中杨硕和其弟弟之间的交易尚未进行过户登记,即房屋并未实际交付,还是可以撤销合同,收回房屋的。笔者认为,即使两人以最快的速度办理了房屋过户手续,·杨硕以明显低于市场价格将房屋出售给自己的亲弟弟,可以推定为有故意转移共同财产的嫌疑,其弟也有故意帮助转移财产的嫌疑。雷鸣有权要求撤销买卖行为或确认买卖行为无效。
二、由于夫妻间的约定不可对抗善意第叁人,如果财产已经转移、变卖,实在无法追回的,可将转移、变卖的所得财产进行分割,而且可以判令转移、变卖方少分或不分。如果该财产明显低于市价,应当责令转移财产一方就另一方的损失进行补偿。无论财产是否追回,在财产分配中,有过错的一方会少分,甚至不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