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生活中,大部人都觉得只要结婚后,在婚姻存续期间取得的财产均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离婚时另一方一定能够分割。但真正在离婚分割财产时,却往往并非如此。具体原因如下:
依据婚姻法第十七条的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均属于夫妻共同财产。鉴此,大多数人都认为只要婚内取得就有另一半的份额。但其实这个条款还规定特殊的情况,就是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属于其个人财产。
近期处理的离婚案件就遇到这特殊情形。该案件基本可以总结为婚内夫妻一方继承房产,依据遗嘱继承方式取得,且该份遗嘱明确写明“房屋由儿子某某一人继承,为儿子某某的个人财产,不作为夫妻共同财产”。因此,夫妻另一方无权主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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