跨国婚姻的出现,必然会导致涉外离婚增加,由于两地分居或者其他原因,有时候并不能出现国内法院的开庭,那么涉外离婚中一方在国外无法参加庭审是否可以,能否委托律师办理开庭?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二条规定:“离婚案件有诉讼代理人的,本人除不能表达意志的以外,仍应出庭;确因特殊情况无法出庭的,必须向人民法院提交书面意见。
因此一般应当将当事人在我国境外作为当事人不能或难能在开庭时出庭的一种客观情形对待,可属“确因特殊情况无法出庭的”情形。不过,在“确因特殊情况无法出庭的”情形下,法律仍要求该当事人“必须向人民法院提交书面意见”。对此,不能作机械的理解。其实,这实质上是对不能出庭的被告的要求。对原告而言,其起诉行为及其在起诉状中所表达的内容,已经完全表明了其对离婚的态度及对因离婚而引起的相关问题的态度及意见,在此之外还要求原告提交什么书面意见,完全是多此一举。
在审理中国公民一方在国外、一方在国内的离婚案件时,除非在国外的一方当事人提供了在国外的财产状况,或在国内一方有确凿的证据证明在国外的一方当事人在国外的财产状况以外,一般对此问题不予审理,仅就在国内的财产进行审理,并在分割上照顾国内一方。因为,对一方当事人在国外的财产状况如何,涉及到诸多法律问题难以解决,在程序上涉及到管辖权有无、有管辖权如何查证、判决后能否为财产所在国承认等,在实体上涉及到冲突法的适用、准据法指向外国法时外国法的查明等。
根据相关法律的规定,如果有以下情况出现,当事人不能通过民政机关办理协议离婚手续,而必须通过诉讼程序才能离婚:
1、一方要求离婚,另一方不同意的;
2、双方要求离婚,但是对于财产分割、子女抚养等分歧不能达成一致意见的;
3、一方或者双方当事人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或者无民事行为能力的。如果一方为精神病患者,被医院确诊为无民事行为能力,民政局是不可以受理离婚申请的,因为民政局不能确定当事人是否具备真实自愿的离婚意愿。同样,法院也不会直接受理被确定为无民事行为能力的当事人的离婚起诉,包括当事人亲属在内的任何其他人都不能代替当事人起诉离婚,只能由另一方当事人起诉,而由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法定监护人作为其代理人参加诉讼;
4、未办理结婚登记的。根据现行的法律规定,1994年2月1日以前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当事人,虽然未登记结婚,但以夫妻名义在一起同居生活的,构成事实婚姻。如果解除事实婚姻关系,只能到法院办理离婚手续;1994年2月1日以后,男女双方在一起生活,只是同居关系,可以自行解除,不需要到民政局或法院办理解除关系手续,只是双方有财产或子女抚养纠纷,才可直接向法院起诉;
5、双方是在国外或港、澳、台登记结婚的。对于不在祖国内地登记的婚姻,不管双方是否能够达成协议,只能通过人民法院以诉讼方式离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