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常来说,根据我国民法通则以及婚姻法的规定,夫妻如果到法院办理诉讼离婚,必须是夫妻双方亲自到法院来,接受法官询问,并且签字,否则不能办理离婚手续。但是对于涉外离婚,考虑人在国外确实不方便,涉外一方可以委托律师全权代理,本人不需要出庭,律师可以代为出庭,办理离婚一切手续。
但是有几点需要注意:
1、只要是在中国法院办理离婚手续,必须委托中国律师办理,不能委托外国律师办理,这个关乎司法主权问题,没得商量。
2、在国外一方如果委托律师,委托书必须经过当地中国使领馆认证手续,加盖公章,然后才可以有效。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从我国领域外寄交的授权委托书,应当经所在国公证机关证明,并经中华人民共和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或者履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与该所在国订立的有关条约中规定的证明手续后才具有效力。
涉外离婚案件中的一方或双方,都可以在不回国的情况下,委托律师代为办理离婚案件。也就是受,原告可以不回国委托中国律师代为出庭,被告如果在国外也可以委托中国律师,不回国办理离婚手续。
1、作为原告,如果不回国,委托律师办理,需要公证起诉状,授权委托书
2、作为被告,如果不回国,委托律师办理,需要出具是否同意离婚的意见书,以及对有关财产分割、子女抚养等的书面处理意见。
综上,涉外离婚案件双方如果在国外不能回国,完全可以委托中国律师,代为出庭,本人不需要回国,如果你因为各种原因无法回国,需要办理离婚手续,可以委托专业离婚律师处理。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十一条双方当事人均为军人或者军队单位的民事案件由军事法院管辖。
第十二条夫妻一方离开住所地超过一年,另一方起诉离婚的案件,可以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夫妻双方离开住所地超过一年,一方起诉离婚的案件,由被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没有经常居住地的,由原告起诉时被告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十三条在国内结婚并定居国外的华侨,如定居国法院以离婚诉讼须由婚姻缔结地法院管辖为由不予受理,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的,由婚姻缔结地或者一方在国内的最后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十四条在国外结婚并定居国外的华侨,如定居国法院以离婚诉讼须由国籍所属国法院管辖为由不予受理,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的,由一方原住所地或者在国内的最后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十五条中国公民一方居住在国外,一方居住在国内,不论哪一方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国内一方住所地人民法院都有权管辖。国外一方在居住国法院起诉,国内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的,受诉人民法院有权管辖。
第十六条中国公民双方在国外但未定居,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离婚的,应由原告或者被告原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十七条已经离婚的中国公民,双方均定居国外,仅就国内财产分割提起诉讼的,由主要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