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和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等的规定,现将我国关于涉外离婚诉讼的管辖权原则归纳如下:
1、 在国内结婚并定居国外的华侨,如定居国法院以离婚诉讼须由婚姻缔结地法院管辖为由不予受理,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的,由婚姻缔结地或者一方在国内的最后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律师解答,这种情况需要当事人提供定居国法院规定或者不予受理的证明文件,实际生活中并不实用。
2、 在国外结婚并定居国外的华侨,如定居国法院以离婚诉讼须由国籍所属国法院管辖为由不予受理,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的,由一方原住所地或者在国内的最后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此种情况实际适用没有加入外国籍的中国人,根据规定,只要是中国国籍人员,中国法院当然有管辖权。
3、 中国公民一方居住在国外,一方居住在国内,不论哪一方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国内一方住所地人民法院都有权管辖。国外一方在居住国法院起诉,国内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的,受诉人民法院有权管辖。
律师解答,此种情况比较复杂,闹得比较出名的案例就是香港人和深圳人离婚,案件既可以在香港法院审理,也可以在深圳法院审理,甚至可以同时起诉,法院同时受理,但是如果那个法院首先作出判决,那么另一个法院就不得作出不同的判决结果,现在不少涉及香港的离婚案件,都在钻这个法条的空子,毕竟如果在香港法院审理的,对于妻子和子女保护利益更大,不利于男方,如果在大陆法院审理,保护力度要小很多,毕竟法律的出发点是不一样的。律师办理了几次类此案件,积累了经验,如果你面临类似问题,请委托律师办理。
4、 中国公民双方在国外但未定居,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离婚的,应由原告或者被告原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5、 已经离婚的中国公民,双方均定居国外,仅就国内财产分割提起诉讼的,由主要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6、还有一种情况,法律并没有规定,如果夫妻双方都是外国人,并且登记结婚也是在外国,目前夫妻双方定居在中国,中国法院是否具有管辖权?法律条文并没有直接规定有管辖权还是没有管辖权,国内法院作出过判例,特别是上海法院,办理过不少夫妻都是外国人的离婚案件,只有夫妻双方都同意提交中国法院审理,法院就有权处理。
关于离婚适用法律的问题。我国《民法通则》第一百四十七条规定,中国公民同外国人离婚,适用受理案件的法院所在地法律。根据这一规定,我国公民和外国人在我国申请离婚,应按我国《婚姻法》的规定办理;由外国法院受理的我国公民和外国人的离婚案件,按外国的法律规定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