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国人在中国离婚主要涉及到涉外离婚的管辖权问题。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和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夫妻双方均为外国人或无国籍人在中国要求离婚的,人民法院认定当事人一方的住所或居所在中国,人民法院有权管辖。由此可知,外国人能否在我国提起离婚,主要看配偶一方是否居住在中国。双方均系外国人,不论是自愿离婚还是一方要求离婚,一律按我国诉讼程序办理。如果被告一方对我国人民法院管辖不提出异议,并应诉答辩的,则视为承认我国该人民法院为有管辖权的法院。但如果对方提出异议,或不应诉答辩,且原婚姻缔结地不在国内,我国法院一般不会对双方为外国人的离婚问题作出判决,除非原婚姻缔结地在国内,国外法院以婚姻缔结地为连结点为由,拒绝受理其公民的离婚案件。如果双方当事人就离婚问题已协议一致,一般国内法院可以受理制作调解书,一般外国法院对中国调解书经过法定程序是承认的,当然也可能有些国家不承认中国调解书。
目前认为国内法院有管辖权的人所依据的是,《民事诉诉讼法》第二十三条之规定:对不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居住的人提起的有关身份关系的诉讼,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原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原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以及第二百三十七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进行涉外民事诉讼,适用本编(民诉法第四编)规定。本编没有规定的,适用本法其他有关规定。
反对上述观点的人认为,目前我国法院在审判实践中对涉外离婚管辖是法无明文规定不受理,仅受理有明文规定的涉外离婚案件;对于法律没有明确规定可以受理的案件,法院不予以受理。《民事诉讼法》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涉外民商事案件诉讼管辖若干问题的规定》都未对涉外离婚案件作出明确规定。所以对于双方都为外国人,结婚登记也在国外的案件,人民法院不应予以受理。
关于外国人是否能在我国境内办理诉讼离婚手续,因为没有明确的法律规定,所以在理论及实践上都存在不同的意见,但是目前从司法实践来看,多数法院对于国外登记的双外籍夫妇、并且被告不在国内居住的,法院通常不予受理,但是如果双方可以达成一致意见,我国法院倒是可以为其办理诉讼离婚手续,出具判决书的。法院的做法也存在矛盾之处,因为法院是否有管辖权不是以双方是否达成一致意见为前提的,法院对没有达成一致意见的不予受理;达成一致意见就予以受理的做法是没有道理的。有的法院为了避免这一矛盾,干脆对于双外籍的离婚案件统统不予受理。所以这类案件,当事人最好还是去居住地的法院询问清楚,然后再决定采取何种方式离婚。
外国人之间办理离婚,应按下列规定办理:
(1)不论双方是自愿离婚还是一方要求离婚,一律按诉讼程序办理。按照此项规定,离婚当事人应按我国《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被告对人民法院管辖不提出异议,并应诉答辩的,视为承认该人民法院为有管辖权的法院。
(2)按照《民法通则》第一百四十七条“离婚适用受理案件的法院所在地法律”的规定,由我国人民法院受理的涉外离婚诉讼,适用我国婚姻法和其他有关的政策法律规定。
(3)涉外离婚案件,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和外国法院都有管辖权的,一方当事人向外国法院起诉,而另一方当事人向中华人民共和国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可予受理。判决后,外国法院申请或者当事人请求人民法院承认和执行外国法院对本案作出的判决、裁定的,不予准许;但两国共同参加或者签订的国际条约另有规定的除外。
此外,夫妻双方均系外国人,在国外要求离婚的,应当向居住国有关机关申请办理离婚手续,我驻外使领馆一般不予受理。如他们原先在中国或我驻外使领馆办理结婚登记的,现在因某种原因,居住国有关机关不受理时,我驻外使领馆可以参照华侨离婚案件所规定的精神受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