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的方式只有两种。
根据我国法律规定夫妻离婚的方式只有两种。
一个方式是到夫妻任何一方户籍所在地民政局协议离婚,但是协议离婚是有前提条件的,就是必须是夫妻双方对是否离婚,子女抚养,财产分割问题全部都达成一致协议,没有争议,可以签订离婚协议才行,只有这样才能通过民政局协议离婚,否则如果对其中任何一项夫妻双方有争议,那么就无法达成一致,民政局是不能办理离婚的。、
办理离婚登记需要的手续,夫妻的结婚证,户口本,身份证,照片,准备好离婚协议书草稿,到民政局离婚登记机关,填写离婚申请表,签名,工作人员询问并审核是否夫妻真实本意,然后出具离婚证,在离婚协议书上签名盖章,就可以了。
二个方式是到上法院起诉离婚。
如果夫妻双方不能对是否离婚,子女抚养,财产分割问题全部都达成一致协议,那么就只能由任何一方向法院起诉离婚了。协议离婚管辖法院一般是被告所在地,或者原告所在地法院。具体法条条文如下:
《民诉法司法解释》第十二条
夫妻一方离开住所地超过一年,另一方起诉离婚的案件,可以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夫妻双方离开住所地超过一年,一方起诉离婚的案件,由被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没有经常居住地的,由原告起诉时被告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十三条
在国内结婚并定居国外的华侨,如定居国法院以离婚诉讼须由婚姻缔结地法院管辖为由不予受理,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的,由婚姻缔结地或者一方在国内的最后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十四条
在国外结婚并定居国外的华侨,如定居国法院以离婚诉讼须由国籍所属国法院管辖为由不予受理,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的,由一方原住所地或者在国内的最后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十五条
中国公民一方居住在国外,一方居住在国内,不论哪一方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国内一方住所地人民法院都有权管辖。国外一方在居住国法院起诉,国内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的,受诉人民法院有权管辖。
第十六条
中国公民双方在国外但未定居,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离婚的,应由原告或者被告原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十七条
已经离婚的中国公民,双方均定居国外,仅就国内财产分割提起诉讼的,由主要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有的人可能会询问,夫妻一方是外籍人士或者港澳台同胞,是否可以直接在大使馆办理离婚手续呢?这是不行的,还是只能按照上述2个方式办理离婚,只有说婚姻关系在我国使领馆缔结的情况下,双方当事人才可以向中国驻外使领馆申请办理离婚登记。否则夫妻双方在国内结婚后定居国外的,原则上只能回国办理离婚手续。
上述问题中,如果夫妻是在中国驻日本大使馆登记结婚了,那么夫妻可以选择还是回到该大使馆办理离婚手续,或者回到国内任何一方户籍所在地民政局协议离婚,如果协商不成,任何一方均可以向法院起诉离婚。起诉离婚的程序和国内其他人的离婚程序是一样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