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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什么娱乐明星、公众人物总喜欢起诉他人侵犯名誉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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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杜黄海律师 13917227080  来源:黄海法律评论  阅读:

为什么娱乐明星、公众人物总喜欢起诉他人侵犯名誉权

 

作者:杜黄海律师 上海君澜律师事务所合伙人

 

近日,先是《最强大脑》演变成最强大瓜,嘉宾魏某某发声明,对造谣者追究法律责任;剧情反转,微博上曝光选手梅某某签字的道歉声明,承认曾捏造谣言。不管这个瓜最后如何收场,让我们重新定义了“风雨交加”。

 

之后,又是蔡某某委托律师给B站发律师告知函,认为B站存在众多侵犯名誉权、隐私权等链接,要求删除;B站回应法律的问题交给专业人士处理;蔡某某粉丝团官微怒退B站。

 

上述两个事件都与娱乐明星、公众人物的名誉权相关,最终结局是什么,谁也不好说。但是我们可以谈一谈名誉权,谈一谈为什么娱乐明星、公众人物总喜欢起诉他人侵犯名誉权?

 

名誉权是什么,名誉权侵权认定

 

名誉,是指人们对于公民或法人的品德、才干、声望、信誉和形象等各方面的综合评价,公民、法人享有名誉权。公民的人格尊严受法律保护,禁止用侮辱、诽谤等方式损害公民、法人的名誉。公民的名誉权受到侵害,有权要求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并可以要求赔偿损失。

 

名誉权侵权的认定,应当根据受害人确有名誉被损害的事实、行为人行为违法、违法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有因果关系、行为人主观上有过错来认定;以书面或口头形式侮辱或者诽谤他人,损害他人名誉的,应认定为侵害他人名誉权。

 

在现行的司法实践中,行为人实施的侮辱、诽谤的行为是否广泛散播出去,被大众所知悉;受害人的社会评价是否降低、贬损是法院判断是构成名誉权侵权的关键。

 

为什么娱乐明星、公众人物总喜欢起诉他人侵犯名誉权

 

1、明星更关注自己的社会正面评价,更注重维护自身的名誉

 

随着互联网的发展,互联网几乎渗透到日常生活的各个方面,互联网流量一定程度上就等同于名气、金钱,这也是有极少数明星为了流量、名气,不断炒作话题、刷流量无下限,沦为流量明星的原因。

 

无论是凭真本事上位明星,还是流量明星,无一列外都想对外树立自己良好的公众形象。这样才可以更好地将自己的名气、流量转化为经济效益。

 

若有不良的负面评价在互联网散播,则不但直接损害明星的名誉,而且极有可能直接导致明星失去自身的名气、流量的变现能力,甚至身败名裂。因此,相对于一般公众,娱乐明星、公众人物必然更注重不计一切代价,维护自身的名誉。

 

2、通过法律手段应对、化解危机恢复名誉


普通的名誉权纠纷往往很难引起媒体、社会大众的关注。能够引起社会广泛关注的案件,往往与娱乐明星本身自带巨大的流量有关联。互联网一旦出现负面评价内容,为了维护娱乐明星的名誉,明星本人或公关团队大概率会第一时间出面否认、发声明。

 

当今世界,互联网的传播速度是量子几何级别的,一旦负面评价的话题发酵,否认、发声明的公关手段有时候根本不管用。此时娱乐明星往往会通过发送律师函、诉讼等方式维权,目的寄希望于通过法律手段应对、化解危机,恢复名誉。

 

3、洗白自己,抹黑他人

 

假设“爆料”确实是真实的(注:即便爆料是真实的,法律层面也可能涉嫌侵犯他人隐私权),娱乐明星为了维持公众形象,也可能会想尽一切办法将“爆料”者的行为归咎于是“爆料”者地的造谣、中伤。

 

若起诉后一旦胜诉,娱乐明星、公关团队往往会贴出判决书等,以洗白自己、抹黑他人,从而争取舆论的反转,获得大众的重新认可。

 

然而,法律上名誉权侵权的构成要件从来不是真相如何(虽然真相也很重要),名誉权侵权案件中,娱乐明星作为“受害人”,需要承担的责任主要是证明加害人有侮辱、诽谤的散播行为,且该散播行为造成了受害人的社会评价降低、贬损,一旦受害人完成举证(目前互联网几乎任何行为都需要实名认证,完成上述举证义务实际上是很轻松的,并不复杂)。此时加害人如果想要主张自己完全免责、不侵权,则需要举证证明自己发布的言论或文章,是在客观陈述一个已经过核实的事实情况,且在陈述过程中并没有使用任何掺杂主观意思的负面性评价词汇,这样的免责证明标准实际上是很难完成的。

 

从这一点来看,实际上名誉权判决的内容并不能代表真相,名誉权相关法律所保护的法益性质,也决定法院无需去追求真相。

 

不过,鉴于专业法律知识的缺乏,一般公众、尤其是狂热的粉丝,却未必了解这点,娱乐明星打赢了名誉权官司,并不代表自己就站在舆论的最高点。

 

娱乐明星作为可能唯一知道真相的人,无疑是清楚的,但在巨大的经济利益面前,娱乐明星知道维护自身的名誉比真相更重要。因此明星或公关团队认为只要胜诉的结果,可以拿来洗白自己、抹黑他人,就会义无反顾的去做。

 

真相往往自在人心,时间终究会给出答案,这个世界唯一不会说谎的就是时间

 

胜诉结果也不并能保证社会大众茶余饭后不再继续掰瓜吃,有时候甚至因为诉讼过程中你来我往的回应,激发出大家的好奇心,让大家更加持续关注事件,诉讼反而起到的催熟剂的作用,让瓜长的看上去更大更诱人,惹得大家无不垂涎欲滴。

 

没有完美的人,娱乐明星也一样,如果想要保持良好的公众形象,平时就应当尽可能做到表里如一,不要一次又一次刷新、颠覆大众的三观。

 

另外,在一些极端案例中,娱乐明星也有可能会利用各种资源通过报警、诉讼等方式打击报复、威胁、恐吓“爆料”者,因为相对于娱乐明星的财力、物力,一般“爆料”者没有时间、精力、能力与之对抗,只能认输。这其实比网络暴力更可怕,更应该遭到我们抵制。一旦事后被证实,则娱乐明星的人设也就彻底崩塌了。《无间道》里的台词说:“出来跑,无论做过什么,迟早要还的。”

 

附:娱乐明星、公众人物名誉权胜诉案例--司法实践中,些行为可能构成对娱乐明星、公众人物的名誉权侵犯(仅列举、非穷尽)

 

1、网络转发未经核实的文章,可能构成名誉权侵权。

 

譬如:在(2018)京0105民初89442号,李小璐与朱鹏飞名誉权纠纷一中,法院明确:公民享有名誉权,禁止用侮辱、诽谤等方式损害公民名誉。网络用户利用网络侵害他人名誉权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名誉权受侵害是指关于个人的品行、信用等社会评价因他人的非法行为受到贬损,从而导致社会评价降低的情况。被告发布的未经核实的文章内容会使普通的读者产生原告行为不道德、品德低下的印象,造成对原告个人品行的贬损,进而降低公众对原告的社会评价。对被告关于涉案文章均系转发的抗辩,本院认为其发布时未标明出处,且即便确系转发,被告也应当负有审慎对待转载内容的合理注意义务,不能据此免除被告的侵权责任。综上,本院认为被告发布涉案文章的行为构成对原告名誉权的侵犯。

 

2、无确凿证据的情况下,编辑发布文章,讨论娱乐明星涉嫌存在吸毒、出轨等消极评价行为,可能构成诋毁他人名誉权。

 

譬如:在(2018)京0108民初13848号,吴亦凡与吴强等名誉权纠纷一案中,法院明确:知名演艺人士,具有较高的知名度和相对广泛的文娱影响力,应属公众人物范畴。作为娱乐明星,原告在公众场合的言谈举止,属于公众关切内容。原告有义务回应社会公众的知情权利,并对社会公众的舆论监督持开放、包容之态度,这是其作为公众人物对自身人格权进行的必要限缩。

但是,对公众人物的人格权利限制并非没有限度,公众人物的人格尊严依法受到保护,禁止他人恶意侵害。若无确凿证据,仍以原告涉嫌XX,讨论其等待媒体采访时的举止状态,则彰显出故意诋毁原告名誉的主观恶意。涉嫌XX的消极评价对娱乐明星而言,无疑会严重降低其社会评价和商业价值,超出其作为公众人物应当克制、容忍的限度

 

 

3、通过毁损性陈述“含沙射影”地影射他人,也可能能构成侵犯他人名誉权

 

譬如:在范冰冰与毕成功、贵州易赛德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侵犯名誉权纠纷一案中,法院认定:在一定情况下,毁损性陈述有可能隐含在表面陈述中(即影射)。这时并不要求毁损性陈述指名道姓,只要原告证明在特定情况下,具有特定知识背景的人有理由相信该陈述针对的对象是原告即可

 

4、指向他人的词语用到了负面性评价词汇,可能构成侵权。

 

譬如在(2016)京0105民初51766号,田朴珺与王帅名誉权纠纷一案中,法院认定:微信的普及和应用为民众各抒己见提供了便利,而微信公众号的受众具有广泛性和不确定性,因此,利用微信公众号发表言论时需要时刻提醒自己注意言语的用词,不能超出言论自由的法律保护范围构成对他人名誉权的侵害。《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一条规定,公民、法人享有名誉权,公民的人格尊严受法律保护,禁止用侮辱、诽谤等方式损害公民、法人的名誉。公众人物的微信公众号拥有更多的受众,公众人物在微信公众号上发表文章时,更应尽到审慎注意义务。本案中指向被告的词语用到了负面性评价词汇,具有明显侮辱性质,对被告人格尊严进行了贬损,导致被告社会评价降低,构成对被告名誉权的侵害。即使如原告所述系引用别人文章中的词语,引用者在引用的过程中亦有审查、判断义务,对明显侵权的内容不能以引用他人所述予以免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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