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买车遇到欺诈怎么办--汽车销售欺诈可按消法退一赔三的裁判口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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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杜黄海律师 13917227080  来源:黄海法律评论  阅读:

买车遇到欺诈怎么办--汽车销售欺诈行为可按消法三倍赔偿的裁判口径

  

文|杜黄海律师 上海君澜律师事务所合伙人


奔驰女博士车主坐引擎盖上哭诉维权,从一个法律人的视角来解读这个维权“大”事件。说到底其实很简单,无非是女博士认为4S店存在欺诈行为,想适用《消法》,退一赔三(可能女博士一直没亲口说,要等着4S店先承认),奔驰公关和4S店的想法其实也很简单,想适用《汽车三包法》,可换、可退,能忽悠先忽悠,就是打死不先主动承认存欺诈的故意行为,不愿意额外赔偿三倍。

 

奔驰女博士能获得三倍赔偿吗?理性的看,法律上存在较大争议和风险(司法实践中销售欺诈的认定条件存在诸多争议);现实的看,概率很大,因为奔驰女博士的眼泪没白流,哭诉成功引起了全国的关注。

 

从以往法院已判决胜诉的司法判例来看,法院对4S店等汽车销售经营者欺诈行为的认定掌握的比较严格,因为一旦认定欺诈,就必须要适用《消法》中欺诈“退一赔三”的惩罚性条款。笔者注意到维权胜诉获得“退一赔三”的案例,基本上都是二手车当新车卖,或出售的新车存在明显的维修、更换原装零部件等类似情形,法院方会认定构成销售欺诈。本律师之前曾写过一篇文章二手车当新车卖,汽车欺诈销售三倍赔偿的司法认定,涉及到相关法律知识。


另外,二手车销售欺诈行为也可以适用三倍赔偿,不过法院掌握的二手车销售欺诈的认定标准异常严苛,原则上是明确约定“无重大事故、泡水”,交付后发现车辆曾发生重大事故、泡水,才能认定构成销售欺诈适用三倍赔偿

 

本人整理了包括最高人民法院17号指导案例等支持消费者胜诉的典型案例,供大家学习了解。通过学习、研究此类典型胜诉案例中,法院对案件关键事实的阐述、认定,去推敲、理解法院的审理要点及裁判规则。


这样,一旦买车遇到欺诈,就知道如何应对,至少知道从那些角度去积极搜集、准备可以打赢官司的证据,笑着也能维权,何必用哭的。


1、销售者出售新车,消费者购买后发现系使用或维修过的汽车,销售者不能证明已履行告知义务且得到消费者认可的,构成销售欺诈——指导案例17号:张莉诉北京合力华通汽车服务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案

裁判要旨:为家庭生活消费需要购买汽车,发生欺诈纠纷的,可以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处理。

销售者承诺向消费者出售没有使用或维修过的新车,消费者购买后发现系使用或维修过的汽车,销售者不能证明已履行告知义务且得到消费者认可的,构成销售欺诈,消费者要求销售者按照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赔偿损失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车辆销售价格的降低或优惠以及赠送车饰是销售商常用的销售策略,也是双方当事人协商的结果,不能由此推断出合力华通公司在告知张莉汽车存在瑕疵的基础上对其进行了降价和优惠。

案号:(2008)二中民终字第00453号

审理法院: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来源: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发布第五批指导性案例的通知

《最高人民法院公报》 2014年第5期(总第211期))

 

2、按新车标准和售价出售具有较多里程数的车辆且未告知消费者应构成欺诈,消费者可主张退一赔三——沈某某与上海Y汽车技术服务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案

裁判要旨:法院认为,Y公司未提供相应证据证明该定检非系因销售车辆所致,且系争车辆于2016年4月28日经Y公司确认,里程为3243公里,该车辆里程存在不符常理之处。即便补充合同系真实的,并未体现沈某某认可该车辆非系全新车,公司仍按照新车标准和售价向沈某某出售,故应当认定Y公司销售中存有欺诈行为,现沈某某主张解除购车合同、承担“退一赔三”,符合法律规定,予以支持。

审理法院: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来源: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消费者权益保护典型案例

 

3、未告知超出PDI检测的车辆瑕疵维修构成消费欺诈,构成消费欺诈,消费者可主张退一赔三——邓美华诉上海永达鑫悦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案

裁判要旨:法院认为系争车辆保险杠存在外观瑕疵,Y公司实施“拆装后保、后保整喷”的维修超出了车辆售前正常维护的范围,不符合一般消费者对“新车”的认知标准。而Y公司对系争车辆的维修亦不能使车辆部件和整体外观恢复至原装状态,故Y公司对此负有告知义务。本案中,根据在案证据并无法证明Y公司已履行了告知义务,其行为侵犯了消费者的知情权,进而侵犯了选择权,构成消费欺诈。邓某某提出要求Y公司退还购车款并三倍赔偿的诉讼请求于法有据,应予支持。上海一中院遂依法改判Y公司退还购车款并赔偿邓某某75万元。

案号:(2017)沪01民终7144号

审理法院: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来源:《最高人民法院公报》2018年第11期(总第265期)

 

4、隐瞒了涉案车辆存在部分漆面重新喷涂翻新的真实情况而销售,构成商业欺诈,消费者可主张退一赔三——2017年度福建法院十大影响性诉讼案件之七:上诉人张金维、三明信达通宝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

裁判要旨:法院二审认为,从一般消费者的认知能力和消费心理出发,新车指的是全新、未经过使用、未经过维修的车辆,经过部分漆面重新喷涂翻新的车辆并非一般消费者认为的新车,信达通宝汽车公司隐瞒了涉案车辆存在部分漆面重新喷涂翻新的真实情况而销售,构成商业欺诈。该案二审依法改判,涉嫌欺诈的汽车销售公司,需向消费者退还购车款,同时还需另外赔偿三倍购车款。

审理法院:福建省三明市中级人民法院辖区

来源:2017年度福建法院十大影响性诉讼案件

 

5、未告知案涉车辆更换过原装轮毂轮胎构成欺诈,消费者可主张退一赔三——杭州中升之星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王亚君买卖合同纠纷

裁判要旨:法院认为,消费者有知悉其购买、使用的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真实情况的权利,从一般消费者的认知能力和消费心理而言,购买进口的品牌新车指的是进口原装、全新、未经过改装和维修的车辆,如果是经过零部件更换的车辆显然会影响消费者的购买选择。中升之星公司擅自将案涉车辆的原装轮毂轮胎更换成尺寸不配套的旧轮胎,姑且不论是出于何种原因进行更换,都应当在向王亚君销售该车辆时明确具体地告知王亚君更换的事实,但中升之星公司不能证明其已经以消费者明确知晓并理解的方式告知过王亚君。

中升之星公司未告知案涉车辆更换过原装轮毂轮胎是否对王亚君构成欺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六十八条规定:一方故意告知对方虚假情况,或者故意隐瞒真实情况,诱使对方当事人作出错误意思表示的,可以认定为欺诈行为。据此,欺诈行为可分为两种情形,即告知虚假情况和故意隐瞒真实情况,本案中升之星公司的行为属于后者。中升之星公司作为经营者,理应将对消费者消费决择和公平交易产生重大影响的商品信息主动、如实告知消费者,更何况案涉车辆的轮毂轮胎被更换是中升之星公司自行实施的行为,但中升之星公司却没有将此事实告知王亚君,应告知而不告知,就是隐瞒真实情况。对于中升之星公司声称其更换轮毂轮胎是因为原装的轮毂轮胎在运输中受损,两种尺寸的轮胎价格差别不大,中升之星公司没有以此牟利的动机之抗辩主张,本院认为,中升之星公司没有证据证明其有正当理由可以更换案涉车辆的原装轮毂轮胎,也没有证据证明其有正当理由可以不披露更换的事实,其明知隐瞒真实情况的行为会使消费者陷入错误认识与其订立买卖合同,却仍希望或放任这种结果的发生,即有欺诈的故意,至于其是否由此获取多少经济利益并不是欺诈的构成要件。由上所述可见,中升之星公司主观上有隐瞒实情的故意,客观上实施了没有如实告知的行为,王亚君基于不真实不全面的信息作出了消费行为,应当认定中升之星公司构成欺诈,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三倍

案号:(2017)浙01民终8765号

审理法院: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来源:裁判文书网

 

6、二手车买卖协议明确约定“该车无重大事故、泡水”,交付后发现车辆曾发生重大事故、泡水,构成商业欺诈,消费者可主张退一赔三——福建省龙岩瑞辰汽车服务有限公司、江兴富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裁判要旨:法院认为瑞辰公司作为经营二手车的专业机构,对车辆系技术密集型产品的车况应熟知,有能力对出售的车辆车况进行了解,且在合同中作出了车辆无重大事故、无泡水的质量保证,应认定瑞辰公司对出售的涉案车辆出过泡水事故系明知的。瑞辰公司隐瞒了车辆存在的重大瑕疵,诱使江兴富购买了涉案车辆,已构成欺诈。江兴富购买汽车系因生活需要自用,应当适用《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其要求瑞辰公司返还购车款并赔偿三倍车款损失,于法有据。

案号:(2019)闽08民终50号

审理法院:福建省龙岩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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