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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情况下警察可以使用手铐将人带走,警察强制传唤中使用手铐的程序性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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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杜黄海律师 13917227080  来源:黄海法律评论  阅读:

什么情况下警察可以使用手铐将人带走,警察强制传唤中使用手铐的法律程序性要求


文|杜黄海律师 上海君澜律师事务所合伙人


“仁济医院一名专家因拒绝接诊插队病人,被警方戴上手铐带走”作日刷爆朋友圈


当晚上海警方回应


一、网传患者陈某无理插队与事实不符。患者陈某系预约就诊,并经医生赵某同意后正常挂号,按预约时间前来就诊,非网传的无理插队。

 

二、网传涉事医生系维持就医秩序,未涉嫌违法,直接被民警使用手铐带离与事实不符。现场处置民警是在对纠纷产生的原因、双方发生肢体冲突的事实、及患者家属韩某的伤势等情况初步调查的基础上,以涉事医生赵某涉嫌违法,口头传唤其配合调查,非网传直接戴手铐带离。

 

三、在赵某拒不配合、并与处置民警发生肢体冲突的情况下,现场使用手铐强制传唤,符合《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等法律规定



网传的事实和上海警方回应的事实,相差甚远,孰对孰错,我们无法发表进一步评论意见。


该网传事件之所以引起大家广泛关注,和警方最终使用“手铐”将“医生”带走有极大关系。今天来谈一谈什么情况下警察可以使用手铐将人带走,警察使用手铐的法律程序性要求。



1


警察有使用手铐的权利


警察有维护国家安全,维护社会治安秩序,保护公民的人身安全、人身自由和合法财产,保护公共财产,预防、制止和惩治违法犯罪活动的职权和职责,基于警察职业的特殊性,在任何一个国家,警察部门相对于其他一般的机关,警察执法时,更多、更直接体现出国家强制力量。


美帝大片上演的,警察一旦警告你做什么或不做什么,你敢拒绝,直接就拔枪干了。


这种强制力是实现警察职权、完成警察职责,体现国家强制力的保证。毫无疑问,警察有使用手铐的权利。

 

2


警察使用手铐将人带走,必须在特定条件下,且必须符合法律程序性要求

 

正是因为警察有使用手铐等各种强制权利,一旦实际行使了相关强制权利,就必然会限制、影响到相对人的人身自由、人身权利。法律必须加以限制,明确在什么情况下,方可以使用,且使用的合法程序是什么,以体现该强制权利的合法性、正当性,且不被滥用。


这个与民事行为不同,民事行为,只要法律不禁止此种行为,该行为就不违法。但国家行政机关的执法行为(警察处理治安案件属于典型的行政执法行为),必须要有明确的法律授权,且依据法定程序作出,否则就是行政违法。


相对于行政机关,被执法的行政相对人,在行政机关执法的那一刻,很多时候,无法从实体上立即为自己作出辩驳,因此行政执法程序的合法性、正当性就显得尤为重要。


我国《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使用警械和武器条例》等法规对于警察在什么条件下,依据何种程序,才可使用手铐也作出了明确的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使用警械和武器条例》第八条明确规定:

 

人民警察依法执行下列任务,遇有违法犯罪分子能脱逃、行凶、自杀、自伤或者有其他危险行为的使用手铐、脚镣、警绳等约束性警械:

(一)抓获违法犯罪分子或者犯罪重大嫌疑人的;

(二)执行逮捕、拘留、看押、押解、审讯、拘传强制传唤的;

(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可以使用警械的其他情形

人民警察依照前款规定使用警械,不得故意造成人身伤害。


按照该规定的字面意思理解,即便在强制传唤情况下,也并不是必须使用手铐等约束性警械。原则上是在相对人能脱逃、行凶、自杀、自伤或者有其他危险行为的情况下,才使用。


《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六十七条明确规定:



   需要传唤违法嫌疑人接受调查的,经公安派出所、县级以上公安机关办案部门或者出入境边防检查机关负责人批准,使用传唤证传唤。对现场发现的违法嫌疑人,人民警察经出示人民警察证,可以口头传唤,并在询问笔录中注明违法嫌疑人到案经过、到案时间和离开时间。

 

  单位违反公安行政管理规定,需要传唤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适用前款规定。

 

无正当理由不接受传唤或者逃避传唤的违反治安管理、出境入境管理的嫌疑人以及法律规定可以强制传唤的其他违法嫌疑人,经公安派出所、县级以上公安机关办案部门或者出入境边防检查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强制传唤强制传唤时,可以依法使用手铐、警绳等约束性警械。



按照上述规定的文义理解,我个人认为,若警察使用手铐强制传唤违法嫌疑人的,程序上至少应当符合以下几点要求:


一、需要传唤违法嫌疑人接受调查的,原则上应当使用传唤证传唤(需要负责人事先批准);


二、仅对现场发现的违法嫌疑人,人民警察经出示人民警察证,可以口头传唤;


三、传唤证传唤或口头传唤,目的都是要求违法嫌疑人接受调查,若违法嫌疑人配合的,都无需使用手铐等约束性警械


四、对无正当理由不接受传唤或者逃避传唤,才可以强制传唤,只有强制传唤时才可以使用手铐等约束性警械。但是如果违法嫌疑人有正当理由的,从立法本意;执法合理性、执法文明等角度出发,应当充分考虑违法嫌疑人提出的实际情况属不属于正当理由。


当然实践中,理由正当不正当由警察或警察部门来判断,不过,不管与医生发生冲突的人,是插队的、还是预约的,医生当天后续若确实有诸多已预约的患者等待看病(这个相信大家在魔都已深有体会),属不属于正当理由,可能各自都有各自的道理,但是是不是改天接受传唤,或待医生下班后接受传唤,是不是也仍然不影响解决医生和患者之间的治安纠纷。


五、强制传唤的程序前提是公安派出所等机关的负责人批准,既然是需要负责人批准,那民警适用强制传唤的,原则上不应当独自当场作出。


仔细阅读上海警方的官方通报,该强制措施的作出,到底有木有事先取得派出所负责人的批准,不得而知。如果没有事先负责人批准,该强制措施本身存在程序瑕疵,使用手铐就更加是错误的;如果有事先负责人批准,写通报的人,没有明确回应这个重要程序问题,似乎也不应该(当然这个不违法)。


3


看得见的正义


程序正义是“看得见的正义“,无论是执法、还是司法,应当更多关注程序正义,作为旁观者(无论是法律人,还是一般公众),也许我们对每一起执法个案的是否公平、公正,是否合法、合理的内心判断,更多来自于看得见的外部特征、外部程序所体现出来的正义。


正义不仅应得到实现,而且要以人们看得见的方式加以实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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