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期以来,很多夫妻在买房子、办理房产证的时候多习惯于写一方的名字,夫妻本为一体,这本无可非议。但是近年来,夫妻中在房产证上登记名字的一方瞒着另一方将房子卖掉而导致纠纷的报道不断见诸报端。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对于双方共同购买的房产可以请求法院确认属于夫妻共同所有进而变更房产证,但是在婚内要求确认各自份额于法无据,不会得到支持。
为什么婚内起诉确认房产份额法院不予支持,民法上对“共有”这一状态区分为“按份共有”和“共同共有”。所谓“按份共有”是指数人对同一财产按各自确定的份额共同享有所有权的共有形态;而“共同共有”是指两个以上的权利主体,对同一财产不分份额地共同享有同一所有权。夫妻对共同财产的共有即是典型的共同共有。我国《物权法》第九十九条明确规定,共有人约定不得分割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以维持共有关系的,应当按照约定,但共有人有重大理由需要分割的,可以请求分割;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份共有人可以随时请求分割,共同共有人在共有的基础丧失或者有重大理由需要分割时可以请求分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