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七条规定:“婚后由一方父母出资为子女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出资人子女名下的,可按照婚姻法第十八条第(三)项的规定,视为只对自己子女一方的赠与,该不动产应认定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
新婚姻法司法解释三:婚后父母出资为子女购房属己方子女一方个人财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七条规定:“婚后由一方父母出资为子女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出资人子女名下的,可按照婚姻法第十八条第(三)项的规定,视为只对自己子女一方的赠与,该不动产应认定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
有人担心:婚后父母出资为子女购房属己方子女一方个人财产,将助长男方外遇及离婚冲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确实改变了审判实践中对父母在婚后赠与房产时没有明确确定归哪一方的情况下一律视为夫妻共同财产的通常做法,规定此种情况应认定为己方子女的个人财产。有人质疑,我国新婚夫妇结婚时通常都是男方家长出资准备新房,是给儿子及儿媳妇准备的礼物,应该赠与双方的,如果仅属于男方,使男方离婚成本降低,助长男方外遇及离婚冲动,即使男方犯错,也无非给点补偿就能占有已经升值了的房子,女方将更不受保护。
在实际生活中,父母出资为子女结婚购房往往倾注全部积蓄,一般也不会与子女签署书面协议,如果离婚时一概将房屋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势必违背了父母为子女购房的初衷和意愿,实际上也侵害了出资购房父母的利益。从我国的实际出发,将产权登记主体与明确表示赠与一方联系起来,可以使父母出资购房真实意图的判断依据更为客观,所以,房屋产权登记在出资购房父母子女名下的,视为父母明确只对自己子女一方的赠与比较合情合理,兼顾了中国国情与社会常理,有助于纠纷的解决。虽然,房屋产权归属明确,一定程度上降低了离婚成本,使得离婚对房产丧失的顾虑降低,有可能刺激离婚率增长;但是另一方面,财产关系摆在明面,避免了因感情模糊了产权、离婚时纠纷复杂的现状。通过审判实践发现,以往双方对房产归属矛盾往往掖着藏着,背地里打小算盘,相互算计,反而成了一个矛盾点。该规定把很多传统中国人“不好意思”说出来的问题,以法律的方式定纷止争,归属规则鲜明地亮出来,从长远看,有利于婚姻的理性和稳定。此外,上述规定并未否定婚姻法中“离婚过错赔偿原则及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的原则”,如果男方出现了外遇情况,仍是要承担离婚过错赔偿责任的,并非没有法律惩处的制度保障。此外,在离婚时女方生活及住房困难,即使该房屋系男方父母所赠系其个人财产,也应当依照婚姻法第四十二条规定给予经济帮助及住房保障的,因此,从完整的婚姻法制度体系上看,上述规定并不能形成男方外遇及冲动离婚的制度激励,女性的合法权益也是有配套婚姻法制度保障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