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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前赠与女方房产 过户前可以反悔吗 上海离婚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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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上海专业婚姻家庭律师 13917227080  来源:上海婚姻家庭律师咨询网  阅读:

新婚姻法司法解释第六条规定:“婚前或者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当事人约定将一方所有的房产赠与另一方,赠与方在赠与房产变更登记之前撤销赠与,另一方请求判令继续履行的,人民法院可以按照合同法第一百八十六条的规定处理。”

 

该条规定对婚前或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发生的房产赠与情况重申了适用合同法中有关赠与合同的规则。有人质疑,该司法解释对房产权属及分割的规则不利于女方的保护,如果再规定男方当初答应给女方的房产也可以随意反悔的话,将更不利于女方财产权益的保护。

 

事实上,对于当事人之间发生的赠与合同关系,均应按照我国合同法赠与合同一章的规定处理,即使是婚前及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准夫妻及夫妻之间也不例外,该司法解释只是重申了婚前及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发生的赠与合同关系仍适用合同法有关赠与合同规定的规则,并非该司法解释创立了新的特殊规则,因此,质疑该司法解释的这一规定没有法律根据。其次,赠与合同关系中因赠与的非对价性,优先保护赠与人,赋予赠与人在赠与前的任意撤销权是符合公平原则的,也是世界通例,并非该司法解释刻意不保护女方获取房屋的权益。再次,合同法第一百八十六条第二款也规定了赠与合同任意撤销权的限制条件,即办理了公证手续的赠与合同,赠与方是不能任意反悔的。因此,对于男方同意赠与女方房产而且办理了公证手续的情形,男方不能任意撤销赠与,女方可以申请强制执行赠与合同,女方获取该房产的权益是受到法律保护的,并非不利于女方合法的财产权益的保护。最后,应当注意的是,对于经过办理公证手续的赠与合同,男方也并非在任何情形下均应履行,对于男方具有法定撤销权及穷困抗辩权的情况下,法院会根据该公证赠与合同是否附有赠与条件、赠与人是否穷困、赠与人是否具有法定撤销权的情形,根据具体情况判决赠与人是否履行赠与义务,这对于男方的合法权益也是必要的保护,毕竟婚前及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赠与也是基于感情或附加的条件的,不分青红皂白的一律要求男方履行赠与承诺也不符合法律公平正义的基本精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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