朱惠兰与杨俊平结婚14年后,于2009年6月离婚,并对共同财产32万元进行了分割。同时,本起离婚后财产纠纷案例双方均表示不再有其他财产。2010年7月,朱女士去杨俊平家探视孩子。在给孩子整理衣物时,本起离婚后财产纠纷案例当事人朱女士意外发现衣柜中有一包票据及股票代码证。随后,本起离婚后财产纠纷案例当事人朱女士找律师辨认后得知,这是前夫杨俊平购买的价值20多万元的股票,开户时间是2008年4月。本起离婚后财产纠纷案例当事人朱女士认为,该股票是前夫杨俊平和她二人婚姻存续期间购买的股票,杨俊平存在隐匿夫妻共同财产的行为,于是将杨俊平起诉至法院,要求对股票进行分割。
对此,前夫杨俊平称,该股票是借钱购买的,不是共有财产。城关区法院一审认为,杨俊平于2008年开立股票账户,本起离婚后财产纠纷案例双方对有关财产问题也没有书面约定,因此认定该股票是婚姻存续期间用夫妻共有财产购买的,股票账户的资金及收益应当属于夫妻共有财产。本起离婚后财产纠纷案例当事人朱惠兰与杨俊平离婚时,杨俊平隐瞒了该股票账户,其行为具有明显隐藏财产的恶意。因此,法院判决,杨俊平股票账户内资金及股票的50%归朱惠兰所有。
宣判后,杨俊平不服提起上诉。近日,兰州中院本起离婚后财产纠纷案例二审做出了“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的判决。
离婚后,能否与前夫分财产?
本起离婚后财产纠纷案例中,杨先生购买该股票时,是在他和朱女士的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因此,根据《婚姻法》相关规定:“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的约定,对双方具有约束力。”因此,本起离婚后财产纠纷案例当事人可以分这部分财产。
什么是夫妻共同财产?婚前财产?
所谓夫妻共同财产是指,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所共同拥有的财产。所谓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是指夫妻结婚后到一方死亡或者离婚之前这段时间,这期间夫妻所得的财产,除约定外,均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夫妻一方对夫妻存续期间的财产的处分,需征得配偶的同意。
婚前财产是指在结婚前夫妻一方就已经取得的财产。夫妻一方的婚前财产,不管是动产还是不动产,是有形财产还是无形财产,只要合法取得,就依法受到法律保护。夫妻一方的婚前财产,不因婚姻关系的延续而转化为夫妻共同财产。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