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财产约定协议公证是指公证机关依法对未婚男女或夫妻之间,就存续期间的财产和债务的范围和权利归属问题所达成的协议的真实性、合法性给予证明的活动。夫妻财产约定公证有助于明确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财产的数量、范围、价值的产权归属,是解决婚姻、财产纠纷的可靠的法律依据。对于稳定和财产关系,预防婚姻纠纷,保护夫妻双方的合法权益有积极作用。
夫妻财产约定协议公证由当事人一方的住所地或协议签订地公证处受理。
办理夫妻财产约定协议公证应提供的材料:
当事人双方应当亲自到公证处提出申请,填写公证申请表,并提并下列材料:
1、当事人双方的身份证、户口簿;
2、财产约定协议书;
3、有关的产权证明(如个人所有的房屋产权证);
4、已婚的提供书;
5、公证人员认为应当提交的其它材料。
当事人在夫妻财产约定协议书中,应对各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取得的财产归属、处分、使用、维修、保养以及财产孳息归属等作出约定,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债务清偿作出约定。协议书内容应符合社会公共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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