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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物价上涨诉请提高抚养费标准能否获支持 上海离婚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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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上海专业婚姻家庭律师 13917227080  来源:上海婚姻家庭律师咨询网  阅读:

     在婚姻家庭类案件中,人民法院在对未成年子女的抚养费进行判决、调解时,抚养费标准一般是依据当时当地的社会平均生活水平而确定。但随着经济的发展,生活水平的提高及物价上涨等因素,法院原先所判决、调解的抚养费的基础已经不存在或发生很大变化,再依据当时的条件和标准支付抚养费,已经不能满足未成年人的基本生活要求。因此,法律和司法解释规定未成年子女有权基于法定情形,向抚养义务人要求增加抚养费。

 

【案情简介】

 

    原告刘某于2004年出生,母亲为高某,父亲为刘某某,2008年经某区人民法院调解,刘某与刘某某达成一致意见,刘某某与2008424日前一次性支付刘某自20083月起至自立时止的抚育费及一切各项费用共计人民币38000元,但自2008年至今已过去十余年之久,物价及消费水平均大幅提高,孩子长大面临成本增高,生活压力增大的困境,在这种情况下,被告刘某某过去支付的抚养费已不足以维持孩子的实际生活水平,故刘某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增加抚养费,笔者系原告刘某的代理律师。开庭时,笔者提交了近些年来原告刘某的基本生活花费单据,加以证实孩子现在的生活成本提高,其母亲的收入微薄,这种情况下孩子的生活会陷入困境。

 

【裁判结果】

 

    关于子女生活费和教育费的协议或判决,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协议或判决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最终法院支持了原告的诉讼请求。

 

【审判政策】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中表明:子女要求增加抚育费有下列情形之一,父或母有给付能力的,应予支持。1、原定抚育费数额不足以维持当地实际生活水平的;2、因子女患病、上学,实际需要已超过原定数额的;3、有其他正当理由应当增加的。

 

    现在许多国家和地区的婚姻家庭立法时都遵循“儿童利益有限原则”和“儿童最大利益原则”,目前,我国《婚姻法》和《未成年人保护法》也明确规定了保护妇女、儿童合法权益的原则。“未成年人利益优先原则”和“未成年人最大利益原则”应当成为我国婚姻家事立法的基本原则,尽可能预防和减少由于父母的离婚,给未成年子女带来的生活环境上的影响及未成年子女性格养成、思想变化、学习成长等不利因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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