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着人们生活水平的不断提高,以及对精神生活的要求越来越高,离婚这一话题,似乎在现在已不可避免,虽经相关协调机构乃至法院调解部门做工作,还有很多当事人坚持要离婚。
准备离婚,但条件尚未成就(无任何证据,因一点生活琐事,一时冲动),或者对方根本不愿意离婚,或者离婚开价较高,一方不能接受;或者孩子还太小;或者另一方有特殊原因,凡此种种,不胜枚举。第二就是离婚了,自己能得到什么保障,一般关注最多的是婚前婚后财产的分割问题,对于婚前财产,法律有明确规定,只能属于一方所有,难点在于哪些财产属于婚前财产,哪些属于婚后的,区别在哪里?如何区分?有没有一定的标准?因为很多当事人在结婚时基于对婚姻的信心以及给另一方的承诺,很多时候财产都混同了,真到离婚上法院那一步,反而说不清那些是婚前的,那些属于婚后的,比如说双方在没结婚之前就已经购房,而且写的是两个人的名字,一方出钱较少,这种情况到底是按夫妻共同财产处理还是属于一方婚前财产,上海法院判法不一,有的法院判决认定是共同财产,有的法院则认为是婚前财产;第三就是孩子抚养权的问题,一般孩子不满两周岁的,判归女方,十周岁以上的,征求孩子的意见,法院一般根据孩子自己的选择判决归谁;难点在于二周岁以上十周岁以下这阶段,抚养权归属问题,这要看的,如果一方无大是大非(婚姻法规定的几种情形),同时生活条件又明显优越于另一方的,则判归生活条件优越一方抚养,这里面又会出现一个问题,就是往往条件不优越的一方会拿孩子的抚养权,胁迫另一方,漫天开价,否则坚决不同意给另一方,法院往往也是无可奈何,做个“好好先生”,和谐第一的原则,如果一方在这方面做文章,往往抚养权判归“搞事”的一方,可能你条件再优越也无济于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