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前,社会上不少男女朋友在婚前就共同购买了房屋,有的是双方家长出资,共同署名;有的是情侣一方出资,共同署名等。但是,这些情侣一旦劳燕分飞,就会带来共同产权房屋分割的法律问题。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当事人同居期间所得的财产,按共同共有处理,但有证据证明为当事人一方所有的除外。因为恋爱关系不在《婚姻法》保护的范围之内,恋爱期间涉及的财产问题只能参照共同财产的分割原则。
由于多数情侣在情深意浓时不计较财产拥有的方式,对各自所共有房屋的贡献大小通常并没有一个清晰的把握,导致日后对双方在买房装修过程中的出资情况很难认定,在拿不出相关证据的情况下,共同购买的房屋司法实践中最后通常只能根据公平原则进行平分。
上海离婚律师认为,情侣如果在婚前购买房屋或者购置其他大宗物品,应该保持冷静的态度,不要将金钱和感情混为一谈,尽量明确权属,必要的时候进行财产公证,对双方的权利作出理智和明确的约定,以避免日后因权属不清而产生不必要的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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