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某与李某原系夫妻,两边于2013年1月9日处理成婚挂号手续。婚后未生育子女,两边于2016年2月9日以40万元价款购买"小产权"高楼一套。2017年12月25日王某诉至法院,要求与李某离婚并恳求切割两边购买的该套小产权房。李某赞同离婚,这套房子该怎么分?
日子小常识:所谓"小产权房"是指在农人团体土地上建造的房子,未交纳土地出让金等费用,其产权证不是由国家房管部分颁布,而是由乡政府或村委会颁布,所以叫做乡产权房,又名"小产权房"。
《关于乡村团体土地确权挂号发证的若干意见》明确规定:"关于借户籍制度改革或许私行经过'村改居'等方法非经法定征收程序将农人团体土地转为国有土地、乡村团体经济组织不合法出让或租借团体土地用于非农业建造、城镇居民在乡村置办宅基地、农人住所或'小产权房'等违法用地,不得挂号发证"。
所以,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说(二)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离婚时两边对没有获得所有权或许没有获得彻底所有权的房子有争议且洽谈不成的,人民法院不宜判定房子所有权的归属,应当依据实际情况判定由当事人运用"之规定,因涉案房子系小产权房,无房子所有权证书,系两边一起出资购买,能够确定上述房子为两边夫妻一起财产。因国家土地管理法和相关方针制止小产权房交易,王某和李某并未获得房子的所有权,故对小产权房应不予处理。从公平视点动身,法院能够对运用权作出判定,一方持续运用该房子,另一发给予补偿。关于该房子的其他价值部分,待获得房子所有权证书后,两边若有争议,可另行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