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照我国法律相关规定,离婚案件的当事人本人均应当亲自出庭参与法庭审理,因为这涉及到当事人是否同意离婚必须由本人当庭作出意思陈述。若遇到特殊情形导致无法出庭的如何跟法院沟通,以及什么情况下法院才会采纳。
司法实务中,离婚案件当事人除不能正常表达本人意思之外,应当亲自出庭参加诉讼。因此,离婚案件中的原告或上诉人认为自己存在生理疾病、年迈体弱、交通不便、自然灾害等特殊情况导致不能出庭的,必须由本人起草书面意见递交给人民法院,并委托律师参加诉讼。
一般而言原告已经向法院提交书面意见且律师参加诉讼的情况下,法院不会仅仅因本人未出庭就按撤诉处理,但原告本人未出庭参加诉讼导致案件事实无法查清的,应当承担因此产生的对己不利法律上的后果。
不出庭参加诉讼会导致以下法律后果:
1、如果原告本人不出庭或者未经法庭允许中途退庭的,法院将作为撤诉处理。
2、离婚案件中原告缺席的,被告反诉,缺席判决。
3、离婚诉讼中,被告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准许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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