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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一方在离婚案件处于一审、二审诉讼期间内的收入是否属于共同财产-上海离婚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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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上海专业婚姻家庭律师 13917227080  来源:上海专业婚姻家庭律师事务所  阅读:

众所周知,夫妻双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绝大部分情况下均归夫妻双方共同共有,但在某些特殊情况下归属夫妻一方个人财产。至于哪些归属夫妻共同财产,哪些归属夫妻一方个人财产,《婚姻法》第十七条和第十八条已有明确规定,在此不赘述。笔者今天想谈论的是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如何理解。简言之,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起算时间和截至时间如何界定。也许,很多人都认为这个问题很简单,领取《结婚证》的时间为婚姻关系存续的起算时间,领取《离婚证》的时间为婚姻关系存续的截至时间。的确,在夫妻双方协商至民政局办理离婚登记以上述时间作为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倘若夫妻双方无法协商一致,起诉至法院,那法院在审理期间,包括一审诉讼期间、一审判决后夫妻一方不服提起上诉截至离婚判决生效之日,该期间内夫妻双方的收入是否属于夫妻共同财产?比如,笔者近期代理的一起离婚案件,男方收入不菲,每月税后收入达到9万元,而女方是家庭主妇,并没有生活来源。法院在一审庭审期间,确定了双方分割财产的截至时间为第一次庭审时间。言外之意,男方在该时间节点之后的收入本案不予分割。那是不是代表该时间点之后的收入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本文认为,该时间点之后截至离婚判决生效之日男方的收入同样属于夫妻共同财产,法院为了审理的方便确定一个固定金额便于分割。具体理由如下:

 

本文认为,在离婚案件诉讼期间包括一审和二审期间,截至离婚判决生效之日,夫妻双方的收入均属于共同财产。即使一审法院确定分割夫妻共同财产的节点,夫妻一方在离婚判决生效后,仍有权以离婚后财产纠纷为案由提起要求分割该时间节点之后的夫妻共同财产。因为该案由明确规定,婚姻关系结束后,一方发现对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存在的在离婚时未分割的财产仍有权主张分割。

 

另外,笔者也发现在(2018)沪0104民初8712号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中,原被告双方在离婚纠纷案件中并未处理财产问题,待离婚判决生效后,另行起诉要求分割夫妻共同财产。而该案中,法院也认定以离婚判决生效之日作为分割双方财产余额的节点。

 

综上所述,夫妻任何一方均主张以离婚判决生效之日作为双方的财产余额节点节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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