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诉讼中,夫妻一方可以申请调取任何时间段的银行流水吗?
笔者经办的诸多离婚诉讼案件,夫妻双方一旦起诉至法院离婚,均会提出主张分割夫妻共同财产,其中就包括银行存款。现实生活中,绝大多数的当事人
在庭审时其名下几乎没有大额的银行存款。有些基于正常生活开销已经使用或花费,但笔者发现更多的是隐藏或转移银行存款。因此,为了证明对方转移夫妻共同财产,在庭审时申请法院调取银行流水就至关重要。但司法实践中,并非当事人提出调取任何时间段的银行流水法院均准予。通常情况下,法院结合如下两方面来要求双方当事人调取银行流水。
一、若夫妻双方尚未分居的,则法院查询银行流水,一般只批准起诉之日前一年内的银行流水。若另一方能够举证证明对方在一年之前存在隐藏、转移夫妻共同财的,则法院也会要求对方调取该期间的银行流水。关于这方面的司法实践,2019年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曾发布《关于实行离婚案件财产申报制度的工作指引》第四条规定“银行存款,是指所有银行账户的人民币或外币存款余额。同时双方当事人须提交本次离婚诉讼前一年,或本院指定期限内的所有银行账户交易流水。”
二、若夫妻双方已经分居的,法院一般要求双方调取自分居之日至起诉之日或庭审之日的银行流水。
银行流水账单之所以重要,系因为通过查询对方的银行流水,可以清晰的发现对方在婚姻存续期间是否存在大额转移财产的行为,若对方不能解释合理用途或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则对方转移的财产应当作为夫妻共同财产予以分割。若转移方行为情节比较恶劣,可能少分该部分财产。
至此,相信大家明白银行流水账单在追回恶意转移夫妻共同财产方面所起到的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