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践中,夫妻双方解除婚姻关系有两种方式,一种是诉讼离婚,另一种是至民政局办理协议离婚并领取离婚证,协议离婚的前提是双方能够就离婚、孩子抚养以及财产分割等达成一致意见,并向民政局提交离婚协议书。但现实生活中,不少人签署离婚协议后认为自己被欺骗或协议内容对自己不公平,要求撤销离婚协议,该问题《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九条规定已经有了明确规定。也有不少人认为该法律规范是否仅仅适用于隐瞒财产的情形,若一方隐瞒婚姻破裂原因以及责任,另一方就不能行使撤销权。其实并非如此,若一方对婚姻破裂的原因以及责任存在错误判断符合欺诈的要件,另一方可以依上述法律规定行使撤销权。具体见如下案例:
在(2014)深中法民终字第189号一案中,一审法院认为“原告对于被告经济能力、婚姻破裂的原因、责任存在错误判断,从而同意给予被告20万元的经济补偿。被告的隐瞒行为构成欺诈,该补偿条款对于原告显失公平,应予撤销,原告于其知晓被告上述行为后一年内要求被告返还已付的16万元,依法成立,原审法院予以支持。”
虽然被告对一审判决不服提起上诉,但二审法院同样认为“上诉人(原审被告)的经济能力以及其对婚姻破裂的责任等因素必然影响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在协议离婚时对房产分割问题的决定,故上诉人的上述隐瞒行为构成欺诈,被上诉人请求撤销离婚协议中的相关约定,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
由此可知,欺诈行为不但包括隐瞒财产的行为,还包括对离婚原因的隐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