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期,不少当事人向笔者咨询关于婚前有一套房产,结婚后夫妻另一方要求加上自己的名字的,产权人能否行使撤销权?若不能行使撤销,离婚时,该房产是否按照对半进行分割?本文笔者针对这两个问题,结合法律以及司法解释的相关规定,从司法实践的角度进行分析:
一、通常而言,婚前房产婚后加名后不能撤销,因为依据现有的法律规定,该行为应当视为夫妻一方对另一方的赠与。因此,该房产自加上夫妻另一方名字后就属于夫妻共同财产。赠与人若要撤销赠与,要求将产权恢复登记至赠与人一人名下的请求,法院不会予以支持。但笔者需要特别说明的是,赠与人与受赠人在办理房屋加名时,若签署过附义务的赠与协议,比如赠与人同意给夫妻另一方加名的前提是受赠人必须履行相应的义务,且该义务的内容不违反法律、法规以及公序良俗。在此情形下,若受赠人违反了义务,则赠与人有权依据《合同法》第第一百九十二条的规定行使撤销权。
二、若不能撤销,就延伸出一个问题,若夫妻双方离婚时,该房产如何分割?针对这个问题,笔者需要区分不同情形分别进行分析。
第一种情形:夫妻双方在办理房产过户时是否对该房产的产权份额进行约定?若约定的是按份共有,且明确约定双方的产权份额。那么司法实践中,法院的主流观点就是认为夫妻双方已经对该房屋的产权份额进行了明确约定,且该约定系夫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故离婚时就按照该份额进行分割。
第二种情形:若夫妻双方在办理加名手续时,并未约定产权份额,仅仅在房屋产权证上注明共同共有。那么司法实践中存在分歧比较大,有的法院认为夫妻双方既然约定了共同共有,视为同等份额,分割时就对半分割。有的法院则认为,不能仅仅按照产权份额的约定简单的进行对半分割,而是需要考虑离婚的过错方、结婚时间的长短、加名行为与离婚时间间隔长短、夫妻对家庭所作出的贡献;更需要考虑该房产的资金来源等因素,对婚前购房的配偶一方予以适当的多分。
笔者赞成第二种观点,上海地区法院也普遍采纳第二种观点。笔者曾经经办一个类似的案件,男方婚前房产婚后加上女方名字,离婚时法院认定女方享有30%的产权份额。上海离婚律师陈金波即笔者认为,法院的判决既保证房产出资方的利益,同时也考虑到男方双方多年来的感情投入,于情于理都能让人信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