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实务中,离婚案件的当事人本人均应当亲自出庭,因为这涉及到是否同意离婚必须由本人当庭作出陈述。若遇到特殊情形导致无法出庭的如何跟法官沟通,以及哪些情形法院才可以采纳。
依照《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离婚案件当事人除不能表达意思的以外,应当亲自出庭参加诉讼。因此,离婚案件中的原告或上诉人认为自己存在生理疾病、年迈体弱、交通不便、自然灾害等特殊情况导致不能出庭的,必须由本人起草书面意见递交给人民法院,并委托律师参加诉讼。
一般情况下,原告已经向法院提交书面意见且律师参加诉讼的情况下,法院不会仅仅因本人未出庭就按撤诉处理,但原告本人未出庭参加诉讼导致案件事实无法查清的,应当承担由此产生的不利法律后果。司法实践中,不排除一些法院在原告按照上述要求提交了书面意见以及委托律师的情形仍作撤诉处理的情况,本律师认为法院该做法于法无据,也损害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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