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案件中,若夫妻共同财产涉及股权的,则往往给非经营企业一方在主张财产分割时带来困扰。因其对公司经营情况并不知情,在选择分割股权的折价款还是平分股权时犹豫不定。但实现生活中,也有不少当事人认为,即使自己不经营企业,也要主张对半分割股权。因为分割到股权后未来能够享受公司发展带来的红利。对此观点,笔者并不赞同。本文着重通过一则案例举例说明,非经营企业一方若对公司经营情况根本不了解的情形之下,最好不要选择平分股权,否则不但不给自己带来利益,反而可能“被负债”。
基本案情:2015年甲乙丙三方共同设立一家A公司,注册资金为1000万元,其中甲方占50%的股权,乙方占35%股权,丙方占15%的股权。甲乙丙三个股东的出资均未缴纳,公司章程约定2025年之前缴足。2019年甲方与其妻子丁方提出离婚,丁方在离婚诉讼中提出平分股权。在此情形之下,甲方与乙方和丙方串通,让乙丙同意转让并放弃优先购买权。当丁方登记为公司股东并占25%的股权后,甲乙丙三方将公司的业务全部转移至新设立的B公司,并使A公司对外产生债务且导致A公司股权价值空壳化。除此之外,甲乙丙通知丁方召开股东会,甲乙丙三方通过股东会一直决定各股东均需要提前缴纳出资。由此一来,在甲方未缴纳出资的情况下,丁方不但未享受到股权利益,而且需要对公司承担出资的义务。
通过上述案例,我相信大家应该已经了解到平分股权的法律风险,尤其在公司认缴制的情形之下,需要特别慎重。另外,笔者还需要提醒的是,除出资义务之外,非经营企业一方还需要对企业的财务、团队、渠道非常了解,且能够把控的情况下才考虑平分股权,否则,另一方很容易将公司价值空壳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