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当前位置: 首页 >> 离婚财产如何分割 >> 离婚时财产如何分割 >> 文章正文
婚后一方继承的房产,另一方主张属于夫妻共同财产,能否得到支持-上海离婚律师
阅读选项: 自动滚屏[左键停止]
作者:上海专业婚姻家庭律师 13917227080  来源:上海婚姻家庭律师咨询网  阅读:

若夫妻一方发现另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继承房产,则往往主张该房产属于共同财产,要求在离婚案件中一并予以分割。对该主张,能否得到法院的支持,则需要结合不同案情进行分析:

 

一、需要判断夫妻一方取得的房产的方式属于遗嘱继承还是法定继承

 

若夫妻一方通过遗嘱继承取得,则一般情况下该房产属于其个人财产,另一方无权主张。需要特别注意的是,在某些特殊情形下,也不排除即使遗嘱继承,但也有可能被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比如被继承人在立遗嘱时并未明确表达由自己子女继承的意思表示,仅仅表述自己名下的房产由女儿继承。在此情形之下,极有可能被法院认定属于共同财产。

 

二、若继承的房产属于法定继承,则需要核实继承发生的时间

 

若夫妻一方通过法定继承的方式取得房产,则需要核实被继承人死亡时间,也就是继承事实的发生时间。若被继承人死亡时间早于夫妻双方领取结婚证的时间,则该房产属于继承人个人财产,与夫妻另一方无关。

 

三、法定继承的行为发生在婚姻存续期间,该房产也有可能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司法实践中,笔者经常碰到离婚时夫妻一方为了防止法定继承的房产被认定为共同财产,则采取先放弃继承权,由该房产的其他继承人继承,等夫妻双方离婚后,再接受赠与。虽然夫妻一方与其他继承人合谋,看似不合情理,却合法有效。

】【关闭窗口
 :: 站内搜索 ::
 
 :: 点击排行 ::
·上海市浦东新区南汇民政..
·上海市浦东新区民政局婚..
·上海市杨浦区民政局婚姻..
·上海市徐汇区民政局婚姻..
·上海市黄浦区民政局婚姻..
·上海市普陀区民政局婚姻..
·上海市宝山区民政局婚姻..
·上海市虹口区民政局婚姻..
·上海市闸北区民政局婚姻..
·离婚手续
设为主页  |  收藏本站 | 友情链接 | 管理登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