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实生活中,一旦夫妻双方诉讼至法院离婚,若存在一方婚前给付另一方彩礼,则要求受赠方返回彩礼的案例比比皆是,由此引发的纠纷和矛盾也不胜枚举。
从现有的《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第十条的规定,若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的,给付方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法院予以支持。但司法实践中,却存在一些特殊的情形,即双方登记结婚但共同生活时间较短,在此情形下,法院会结合案件的具体情况,酌情要求受赠方予以返还,见如下案例:
原、被告双方2016年5月登记结婚,婚后未生育子女,婚后关系一般,婚后住在宝山区。2016年6月下旬,原告搬离住所,2017年原告起诉要求离婚。被告同意离婚,但称给了原告方彩礼68,000元,要求返还。原告称收到68,000元的彩礼,不符合返还彩礼的三种情况,不同意返还。法院经审理认为,关于彩礼,考虑到双方结婚时间较短,被告收入不高,根据案件情况,依法酌情处理,最终法院判决原告返还被告礼金人民币34,000元。
通过上述可知,即使双方存在共同生活的事实,但考虑双方结婚时间以及共同生活时间的长短,最终法院还是酌情判决接受彩礼一方向给付方返回一半的礼金。该裁判规则已被诸多法院采纳,比如江苏高院民一庭于2019年7月印发《家事纠纷案件审理指南(婚姻家庭部分)》,就明确双方已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共同生活时间较短,离婚时当事人主张返还彩礼的,可以根据离婚的过错、双方共同生活的时间、彩礼的数额、有无生育子女、财产使用情况、双方经济状况等酌定是否返还以及返还的数额。因此,对于领取结婚证且共同生活的,在上述情形下仍有可能要求返还彩礼,这也符合公平的法律理念和民间的风俗习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