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案件中,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夫妻共同财产出资设立的公司的股权如何分割,一直以来均属于婚姻当事人的争议焦点。笔者认为,分割“夫妻公司”股权最大的难点就是如何确定股权价值,这不但涉及公司经营过程中的财务资料是否齐全,而且涉及公司其他股东是否愿意配合评估等因素。现实生活中,不少离婚夫妻认为公司的财产就是家庭的财产,尤其公司股东系夫妻双方的情形。因此,离婚时一旦查明“夫妻公司”尚有利润未分配或对外享有债权,就应当在离婚案件中予以一并分割。虽然持有该观点的离婚夫妻不占少数,但司法实践中法院认定“夫妻公司”未分配利润以及债权均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而是告知当事人另行解决,见如下案例:
夫妻一方主张要求分割其与另一方共同开办的公司尚未分配的利润,并且提供自行委托评估公司对公司尚存未分配利润所作出的审计报告,认为尚有的利润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本案经过再审后,法院认为,在不能否认公司法人人格否认的情况下,该公司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的利润未经法定程序分割前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不能在离婚案件中分割。按照《公司法》的相关规定,公司的未分配利润属于公司,并不属于股东。只有董事会或股东会经过法定程序审议批准后,公司股东才有权要求公司分配利润。另外,即使存在公司财产与家庭财产的混同情形,也不能迳行认定公司利润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综上所述,“夫妻公司”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经营所得的资产(含未分割利润)、债权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而是公司财产,不能在离婚纠纷中直接进行分割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