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来,随着房价的逐年上涨,中国不少一、二线城市均采取严格的限购措施,尤其在一线城市对限购的执行力度更大。比如从上海的限购政策来看,非户籍人士在上海购房必须满足社保缴纳五年和已婚的条件,这两项条件缺一不可。这个政策或多或少对离婚夫妻在分割房产时产生巨大影响。因为据笔者了解,不少当事人认为一旦离婚后,自己不可能马上结婚,若不能主张到房屋所有权即使获得折价款也不享有购房资格,因此,想尽一切办法在离婚诉讼中争取房屋的所有权。那法院对双方均主张房屋所有权应该判给哪一方?认定房屋归属时需要考虑哪些因素?针对这些离婚夫妻比较关切的问题,本文上海离婚律师陈金波从司法实践的案例出发,对离婚时房屋归属哪一方判定因素的裁判规则进行梳理,供参考:
首先,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条规定,若双方均主张房屋所有权并且同意竞价取得,则按照价高者得来处理。
其次,若双方均主张房屋所有权但不同意竞价,通常而言,法院从如下几个因素进行考虑,进而确定房屋最终的归属。
争议房屋购买时的出资情况以及房款来源,即核实哪一方对房屋的贡献大,出资多的一方往往在取得房屋所有权时占有优势。
夫妻双方在其他处是否有其他住房。若一方有住房,另一方无住房,且无住房的一方系主贷人,则法院判决该房屋归无住房一方的可能性比较大。
核实争议房屋是否存在贷款,若存在贷款,司法实践中判决房屋归主贷人一方也是法院重点考虑的因素。
考虑到抚养方需要抚养子女的情况,将房屋判给抚养方的情况也经常发生。
综上所述,这些事实均为法院可能考虑的因素,但并非唯一因素,法院需要结合个案进行综合考量后作出认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