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租金收益的性质
司法实务中,对租金的性质存在分歧,有些法院认为租金属于“孳息”,但主流观点认为租金属于“经营收益”。
二、婚后租金收益属于夫妻共同财产还是个人财产的判断标准
1.该问题首先需要区分婚后产生租金的房屋属于夫妻一方个人财产还是夫妻共同财产。
2.若该房产属于共同财产,毋庸置疑,婚后的出租收益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3.若该房产属于一方婚前个人财产,那夫妻一方个人财产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取得的租金收益,是否属于共同财产,在司法实践中存在较大争议。其中最高院民一庭和最高院吴晓芳法官均倾向于认为即使婚前财产婚后出资收益仍属于经营性收益,依据《婚姻法》第十七条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生产、经营的收益归夫妻共同所有”的规定,该租金收益属于夫妻共同财产。而不同的地方高院规定亦各不相同,上海高院认为办理出租等事宜仅由房屋所有权人一方进行,则婚后的租金收益应归房产所有人个人所有;而北京地区法院认为,只有夫妻一方或双方付出了较多时间和精力在经营出租房屋事宜,则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反之,则属于房主个人财产。
三、即使认定夫妻共同财产,具体如何分割
笔者发现法院在分割租金收益时,均要求主张分割租金的一方举证证明对方处仍存在租金,否则法院可能以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取得的租金在该期间已经用于共同生活,不予分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