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前夫妻双方共同购房,登记在一方名下,一般来说,存在三种不同情形。本文列举的每一种情形,在离婚财产分割时处理的结果完全不同,可以说直接影响到夫妻另一方的合法权益。因此,笔者也希望大家在购房期间能够尽量保存相关出资证明或共同购房的证据材料,避免结婚后夫妻双方一旦发生感情危机时,对自身合法利益造成损害。接下来,笔者就对每一种情形进行详细阐述。
第一种情况,产权非登记一方能否举证证明为购房出资的事实。婚前双方共同出资购房,但仅仅登记在一方名下,这种情况在现实生活中也非常普遍。出现这种情况的原因很多,比如恋爱期间的男女尚未结婚,一方若是外地人就属于限购对象,只能以另一方的名义购房并登记在另一方名下。在此情形下,若产权登记方不承认另一方在购房时有出资事实。那么,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关于“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简言之,“谁主张,谁举证”原则。产权非登记一方若不能提供为购房而支付的款项,则法院一般不予支持其要分割该房屋的请求,除非该类型房屋在婚后存在共同还贷的情况。
第二种情况,产权非登记一方能举证证明其出资事实以及具体出资数额,但不能证明双方购房时存在以结婚为目的共同出资的事实。在此情形下,关键在于法院对产权非登记一方出资行为的性质如何认定。司法实务中存在两种不同的裁判观点,其中一种观点认为属于赠与;而另一种观点认为债权债务关系。本文认为,在审理该类型案件时,法院应当结合其他证据包括当事人的庭审陈述等,探究双方在购房时的真实意思表示。通常而言,产权登记一方不能举证证明购房时产权非登记一方存在赠与的事实,从公平合理的角度来分析,笔者倾向于将该笔出资按债务处理更合适。
第三种情况,产权非登记一方能举证证明其出资事实以及具体出资数额,亦能证明双方购房时存在以结婚为目的共同出资的事实,那么离婚时该房屋是否就是对半分割?司法实践中,法院在处理该类型的房屋的裁判结果并不统一,存在较大的分歧。一种观点认为,因双方存在共同购房的意思表示,因此将该房屋视为共同共有,分割时平均分割。另一种观点认为,该情形可以参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二条,除非双方有另行约定,否则主要按照双方的出资额,并结合婚姻存续时间长短等因素,由法院自由裁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