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双方一旦到了离婚地步,除非双方能够协议离婚,否则起诉至法院往往涉及到共同财产的分割。而在分割共同财产时,不少当事人为了避免被对方分割自己名下的财产,就想尽一切办法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甚至造债务侵占另一方财产的行为。
司法实践中,隐藏行为是指将存折、现金、贵重首饰等秘密放在对方无法找到的地方;转移行为是指将共同财产移动到其他地方,进而脱离另一方的支配或控制;变卖行为是指将共同财产中的财物处分后转化成货币;毁损行为是指将有价值的的东西,经人为外力作用使其成为无价值或无使用价值之物。伪造债务行为是指制作假文书、虚假证明以及虚假证人证言等,达到侵占另一方财产的目的,上述行为大部分发生在离婚诉讼之前。离婚诉讼期间,不少当事人也存在不如实告知夫妻共同财产的情况。比如,离婚案件法院受理后,对于涉及财产分割问题,法院在向当事人送达受理案件通知书和应诉通知书时,一般都需要当事人如实填写《财产申报表》,以及告知不全面、准确地申报的法律责任。但现实生活中,即便法院明确告知不如实申报的法律风险,但一些当事人仍隐瞒财产不报。
若当事人存在上述情形,法院可以对隐藏、转移夫妻共同财产的行为的一方进行少分或不分。但存在争议的问题是,少分或不分所涉及的财产范围。一些人认为应当是全部夫妻共同财产,也有些人认为仅对隐藏、转移部分的夫妻共同财产予以少分或不分,而法院裁判结果均对隐藏、转移部分的夫妻共同财产予以少分或不分。
相关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四十七条:离婚时,一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的,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债务的一方,可以少分或不分。离婚后,另一方发现有上述行为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
人民法院对前款规定的妨害民事诉讼的行为,依照民事诉讼法的规定予以制裁。
2、最高人民法院 关于进一步深化家事审判方式和工作机制改革的意见(试行)
《意见》第44条规定,“对于涉及财产分割问题的离婚纠纷案件,人民法院在向当事人送达受理案件通知书和应诉通知书时,应当同时送达《家事案件当事人财产申报表》”,当事人应全面、准确地申报,如果不实申报,不仅可能少分甚至不分,甚至可能对当事人采用训诫、记入社会征信系统或从业诚信记录、罚款、拘留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