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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财产出资购买的股票婚后产生增值收益不一定属于个人财产-上海离婚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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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上海专业婚姻家庭律师 13917227080  来源:上海婚姻家庭律师咨询网  阅读:

随着社会的发展,股民的数量也越来越多。因为笔者代理的不少婚姻案件中涉及要求主张分割股票以及股票的增值收益。这其中包括职业股民或非职业股民。今天笔者主要就非职业股票作为离婚一方,其婚前购买的股票婚后因股票上涨产生的增值收益,夫妻另一方是否有权主张?在回答该问题之前,首先需要了解中国的法律是如何规定的。依据《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第十一条第一款明确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下列财产属于婚姻法第十七条规定的"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一) 一方以个人财产投资取得的收益。”因此,即便夫妻一方婚前以个人财产出资购买的股票,若进行了投资行为导致股票上涨产生的收益就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因为这属于婚后的投资性收益。

 

为了更好的理解投资性收益,在解释之前告知大家另外两个法律上的专有名词,即孳息和自然增值。孳息又分为天然孳息和法定孳息,果园里自然成长出来的果实就属于天然孳息,银行的利息就属于法定孳息。房产因市场因素上涨的部分就是自然增值,另外还有放在保险柜里的珠宝、古董等产生的收益也属于自然增值。由此可见,无论孳息还是自然增值,其均与人的因素无关,个人无须投入时间、精力进行管理就能产生的收益。相反,投资性的收益就需要夫妻一方或夫妻双方在婚后投入时间、精力进行管理。

 

综上所述,婚后股票产生的增值收益的性质属于个人财产还是夫妻共同财产,关键在于持股一方是否在婚后进行过买进、卖出、加仓、减仓、换股等行为,若没有进行任何操作,则该部分的收益属于个人财产。若在股票账户进行上述行为,则属于增值部分就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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