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改革开放三十余年,人民的温饱问题基本解决,大家都追求身体健康、家庭幸福,这是大家的普遍愿望。但现实生活中,大家避免不了生病,若在社保外支付大额的医疗费用,则直接影响家庭的生活质量。因此,许多人已经越来越重视保险的价值,开始购买各种类型的保险。那作为专业婚姻律师,笔者系统解读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夫妻共同财产购买的人身保险,在离婚时应当如何分割的问题。
首先,在解读法院如何处理该问题之前,笔者简单介绍一下人身保险合同的概念以及类型。顾名思义,人身保险合同就是以人的寿命和身体为保险标的的保险合同。根据人身保险合同所保障的风险不同,将其分为人寿保险合同、意外伤害保险合同和健康保险合同等类型。今天我们主要围绕人寿保险、意外伤害保险和健康保险这三种类型的保险进行阐述。
其次:关于今天探讨的问题,其实现有的法律、司法解释均未明确规定。仅有2015年第八次全国法院民事商事审判工作会议(民事部分)纪要中对该问题有所提及。可见,该问题还是比较复杂的。因为离婚中的人身保险如何分割问题处于《保险法》和《婚姻法》的交叉领域。婚姻存续期间以夫妻共同财产购买的保险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在分割是应当遵从《婚姻法》中对财产分割的基本原则,但毕竟保险同时也受《保险法》的规制,在分割是同样需要考虑促进保险合同继续履行下去。
第三:离婚案件涉及分割人身保险时,夫妻一方不是人身保险合同中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其基于多分财产目的在庭审时提出要求分割婚姻存续期间以夫妻共同财产所缴纳的保险费。在此,需要区分保险费和保单的现金价值。保险费是为使保险人承担保险责任而向保险人支付的费用,而所谓保单现金价值,是指带有储蓄性质的人身保险单所具有的价值。若保险合同已经开始履行,那对合同保险人和投保人均由约束力,保险费会转化为保险责任准备金,投保人将保险费支付给保险人后,保险费即转化为保险人的资产。故对保险费进行分割不合理
第四:法院在审理该案件时,会从以下情形分别处理:一是已经获得保险金的情形;二是尚未获得保险金的情形,该情形又区分投保人和被保险人均为夫妻一方和夫妻一方为投保人,夫妻另一方为被保险人两种不同情形;三是为未成年子女购买人身保险的处理。该部分内容笔者法院2019年7月江苏高院民一庭印发《家事纠纷案件审理指南(婚姻家庭部分)》第43条已经规定的非常详细,可以作为参考,笔者也将该详细内容附在文尾。
最后,需要特别强调的是,若夫妻双方不愿意继续履行人身保险合同要求退保,那么在离婚案件中法院往往不予处理,需要另案起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