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种情形:结婚前双方父母均有出资购买房屋,该房屋产权登记在其中一方子女的名下,离婚时,法院对该房屋如何分割?该情形下,依据《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第二十二条的规定:“当事人结婚前,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该出资应当认定为对自己子女的个人赠与,但父母明确表示赠与双方的除外”,该房产可以认定为双方父母对自己子女的赠与,在分割时,按照双方各自父母的出资份额按份共有。
第二种情形:结婚前双方父母均有出资购买房屋,该房屋产权登记在双方子女的名下,离婚时,法院对该房屋如何分割?该情形下,笔者认为同样应当适用《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第二十二条的规定,因为该规定并未区分登记在一方子女名下还是双方子女名下。因此,不能简单的以房屋产权登记在双方名下就推定为对双方的赠与。在具体分割时,仍应当依据出资份额来确定产权份额。
第三种情形:结婚后双方父母均有出资购买房屋,该房屋产权登记在其中一方子女的名下,离婚时,法院对该房屋如何分割?该情形下,笔者认为,需要区分双方父母是全额出资还是部分出资。若是全额出资,则直接适用《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第七条:“由双方父母出资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一方子女名下的,该不动产可认定为双方按照各自父母的出资份额按份共有,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的规定,该房屋的产权应当按照各自父母的出资比例按份共有。若双方父母是部分出资,在分割是就相对比较复杂,不能简单的按照父母的出资比例进行分割,因为该房屋存在用夫妻共同财产偿还贷款的情形。司法实践中,法院普遍的做法是,该房屋认定为共同共有,考虑到双方对房屋的贡献大小,对出资比较多的一方子女适当的予以多分。
第四种情形:结婚后双方父母均有出资购买房屋,该房屋产权登记在双方子女的名下,离婚时,法院对该房屋如何分割?该情形下,笔者认为,依据《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第二十二条的规定:“当事人结婚后,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该出资应当认定为对夫妻双方的赠与,但父母明确表示赠与一方的除外。”,因此,在无相反约定的情形下,该房屋应当属于夫妻双方共同财产,分割是应当对半分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