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对外负债尤其巨额债务,对不知情的夫妻另一方来说是往往打击很大,时刻担心自己的财产被债权人作为夫妻共同债务予以执行。因此,现实生活中,不少人若发现自己的配偶在外有赌博、吸毒、婚外情等不务正业的行为时,为了防止夫妻共同财产中属于自己的财产部分也被配偶的债权人强制执行,给自己留了一个心眼,在婚姻存续期间签署夫妻间财产协议,并明确约定婚姻存续期间取得的房产归自己所有,考虑到双方签署过该份协议应该有效,就没有至房产交易中心办理房屋过户手续。
然而,令其万万没有想到的是,债权人起诉其配偶因得不到偿还,后申请法院强制执行该套房屋,执行过程中未负债一方提出执行异议,并提交《夫妻间财产协议》,且协议明确约定该房屋归自己所有,但法院最终还是将该房屋拍卖用于清偿其配偶对外的负债。
也许很多人不太理解,为什么协议明确约定执行财产归自己所有,最终仍被法院强制拍卖。针对该问题,笔者需要就该案中夫妻双方签署的《夫妻间财产协议》的性质予以阐述。首先,按照《婚姻法》第19条第二款的规定:“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约定,对双方具有约束力。” ,该条款系夫妻间财产协议的法律依据,在法理上称为夫妻财产制契约。
其次,夫妻财产制契约一旦经双方签字即生效,即产生了法律效力。但需要特别强调的是,该契约的效力包括对内效力和对外效力两个方面。本案中未负债一方仅仅理解对内应当予以按照《夫妻间财产协议》来履行,但对于外部人来说,其无法知晓夫妻内部之间协议的签署情况,除非未负债一方能够举证证明第三人系明知夫妻双方签署过该类协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