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外诉讼离婚国内的婚姻关系如何解除?目前,居住在国外的中国公民越来越多,有过去生活、工作以及留学等等。其中不少人在境外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也有不少中国公民在外国法院诉讼离婚,并由外国法院作出离婚判决。那境外法院作出的离婚判决在国内直接发生法律效力吗,是否还需要履行相关的审查程序才被承认?另外,即便履行规定的程序,外国法院作出离婚判决中涉及的任何事项中国法院都会承认吗?笔者认为,这两个问题肯定是准备在境外离婚的中国公民迫切关心的问题。本文将从实体和程序两方面对上述问题进行解答。
一、外国离婚判决在中国法院作出裁定承认之前不发生法律效力
1.从国际法的角度说,司法管辖权涉及一个国家的司法主权,同时也是国家司法主权的重要表现和重要组成部分。因此,外国法院作出的离婚判决并不必然的在中国境内发生法律效力,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中国公民申请承认外国法院离婚判决程序问题的规定》的通知的规定,若想中国法院承认其法律效力,必须依据该规定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请,在人民法院受理且作出承认其法律效力的裁定之后才在中国境内发生解除婚姻关系的法律效果。
二、申请承认外国法院离婚判决程序上的注意事项
1.申请人的范围:一个是离婚判决中的中国公民,另一个是外国法院作出离婚判决中的外国公民,但前提是离婚的原配偶是中国公民。
2.需要向哪个法院申请:(1)申请人向申请人住所地中级人民法院受理;(2)若申请人的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申请人经常居住地中级人民法院受理;(3)申请人不在国内的,由申请人原国内住所地中级人民法院受理;(4)如申请人为外国人且不在国内的,由其原配偶住所地中级法院管辖。
3、申请时需要提交的材料:
(1)申请书;申请人护照或身份证复印件;被申请人护照、身份证复印件;
(2)外国法院离婚判决书正本及经证明无误的中文译文;
(3)若申请人是离婚判决的原告,除了提供判决已经生效的证明文件,还需要提供外国法院已合法传唤被告出庭的有关证明文件。同样的,这些证明文件需要提供经证明无误的中文译文;
(4)考虑到居住在我国境内的外国法院离婚判决的被告为申请人在提交生效证明文件和公证、认证文件有困难,法院也可以要求提交外国法院的应诉通知或出庭传票即可。
(5)若申请人不在中国,也可以委托亲属或其他人代为办理,必须向人民法院提交由委托人签名或盖章的授权委托书。
上述(2)-(5)材料还需要该外国公证部门公证和我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
三、中国法院仅对外国法院离婚判决中涉及人身关系的判决予以承认
1.外国法院作出的离婚判决,中国法院仅承认判决中的婚姻关系解除,对于夫妻共同财产分割、子女抚养、抚养费、探望权等问题一概不予承认。言外之意,外国法院作出的判决不能作为执行依据向法院申请执行,也就不能执行另一方在中国境内的财产。若想申请执行,则按照中国法律另行起诉主张分割夫妻共同财产、孩子抚养权、抚养费等请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