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之间的共同财产,通常为共同共有,即,二者不分份额地共有。一旦发生需要分割的情况,也是平均分配。但是婚姻法规定了夫妻财产约定制度,及,夫妻可以将财产约定为一方所有,共同所有。婚姻法第十九条: 夫妻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的规定。
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约定,对双方具有约束力。
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第三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财产清偿。
此处的约定,可以看出如果约定为一方所有,其实质是赠与关系。即,一方将属于自己的婚前财产或婚内财产的份额赠与了给另一方。
根据合同法第一百八十六条 :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 具有救灾、扶贫等社会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或者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不适用前款规定。可以得知,即使夫妻一方将其财产赠与另一方,如果是需要登记的财产,如不动产,如果未转移之前,是可以撤销的。即使夫妻之间写了赠与协议,也没有保障,随时能被撤销。
如同 婚姻法解释三第六条:婚前或者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当事人约定将一方所有的房产赠与另一方,赠与方在赠与房产变更登记之前撤销赠与,另一方请求判令继续履行的,人民法院可以按照合同法第一百八十六条的规定处理。即,可以支持撤销。
不过,合同法也规定了,经过公证的赠与不可以撤销;因此,有的夫妻会将赠与协议公证,公证后不可以撤销;可合同法又规定了如果赠与人的财产状况恶化,也是可以撤销的。因此,夫妻间即使写了赠与协议,在财产转移之前也是难以得到保障的。
有人会问,婚姻法不是规定了财产约定制么?为何不能保障夫妻间的赠与呢?说到底,财产约定制度也是一种赠与,只是被法律赋予了特别的权利,可以在共有的情况下发生效力。因此,如果为了保障自己的利益,夫妻间最好选择约定制度,而非赠与。
很多夫妻为了保障自己未来的利益,相互写下忠诚协议,如果一方背叛约定,背叛感情即净身出户。但是这样的协议并不会获得法院支持,更会因为一方在财产转移之前撤销其赠与,最后落得人才两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