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统计,法院处理的离婚案件中将近有十成的案件涉及到家庭暴力,起因多数为夫妻一方有外遇,一方有赌博酗酒的恶习,或是因为家庭矛盾引发争吵而实施家庭暴力。在家庭暴力案件中,受害方绝大多数为女性,由于男性在身体素质上优于女性,在双方产生纠纷时往往采用暴力的方式发泄自己的情绪,而很多受害女性考虑到孩子和家庭,又怕报警后对方变本加厉,只能忍气吞声,直到忍无可忍才提出离婚。那么离婚时,作为受害女性,如何举证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一、法律上如何认定家庭暴力
在很多离婚案件中,当事人一方向法院起诉离婚的同时指出对方有家庭暴力的行为,但大部分当事人仅是口头陈述,向法院提出的证据类型也比较单一,主要为报警记录、医院就诊记录、受伤照片等材料,期望以此作为其要求离婚及精神损失赔偿的依据,但有的案件即使提供上述证据证明家庭暴力的存在,也未必能够得到法院的支持。究其原因在于法院认定是否构成家庭暴力的标准与一般意义上的家庭暴力有所不同。
法律意义上的家庭暴力是指行为人以殴打、捆绑、残害、强行限制人身自由或者其他手段,给其家庭成员的身体、精神等方面造成一定伤害后果的行为,需符合持续性、经常性等特征。由此可知,法院认定是否构成家庭暴力主要考虑是否有长期性以及家庭暴力行为的严重程度,如果仅是偶发性的家庭暴力,法院原则上不会认定为家庭暴力,但偶发性的家庭暴力造成严重后果的,也会认定为家庭暴力。
二、家庭暴力如何进行取证
在审理涉及家庭暴力的离婚案件中,法院不予采纳受害人诉求的理由主要为以下三种:证据不足以认定为家庭暴力行为、证据缺乏关联性以致不能确认暴力行为的施害人是婚姻关系中的另一方以及证据所显示的伤害程度不足以认定为家庭暴力行为。可见,当事人即使遭受到家庭暴力,如果在法庭上没有证据可以证明,法院也无法支持其诉请。因此,家庭暴力受害方必须提高自我保护意识,在遭受家庭暴力后及时进行取证。
1、报警记录。报警记录是证明家庭暴力最直接、最有力的证据,通过报警记录可以证明当时事情发生情况。往往很多案件中,受害方遭遇家庭暴力后没有进行报警处理,只有医院就诊记录,仅凭就诊记录无法证明与一方实施家庭暴力行为存在因果关系,其诉请也很难得到支持。
2、保证书。实施家庭暴力一方出具的保证书或者悔过书作为施暴方的自认,也可作为认定家庭暴力的证据。
3、受害人在遭遇家庭暴力后向妇联组织、人民调解组织、居民委员会或村民委员会、公安机关或其他组织求助或报警,相关的证明或书面记录可作为证据使用。
4、医院就诊的诊断证明或鉴定书。用以证明受伤严重情况,若构成轻伤以上,可追究对方刑事责任。
5、证人证言。家庭暴力的特殊性,使得一些证人不愿意出庭作证,这种情况下,为维护受害人的合法权益,可向法院申请调查相关证人的证言。
三、提出精神损害赔偿需满足的条件
1、要求精神损害赔偿金一方需为无过错方。
根据《婚姻法》第46条规定,离婚时遭遇家庭暴力的一方可以要求对方支付精神损害赔偿金,但前提是只有无过错方才有权利要求对方支付精神损害赔偿金,如果双方互相实施家庭暴力,互为加害者同时又互为受害者,则双方均无法要求对方支付精神损害赔偿金。
2、精神损害赔偿金需与离婚同时提出。
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当事人不起诉离婚而单独依据该条规定提起损害赔偿请求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如果无过错方作为被告第一次不同意离婚,但法院判决离婚的,可以在离婚后一年内就此单独提起诉讼。
四、过错方赔偿数额的确定
根据《婚姻法司法解释(一)》第二十八条规定,婚姻法第四十六条规定的“损害赔偿”,包括物质损害赔偿和精神损害赔偿。涉及精神损害赔偿的,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的有关规定。关于赔偿数额的确定,实施家庭暴力行为给无过错方的伤害,在肉体上的损害有重伤、轻伤、轻微伤之分;在精神上的损害有精神衰弱、精神失常、精神错乱之分等。相应地,法院在确定赔偿金数额时,也是主要根据无过错方受到伤害的严重程度来判断。